谈谈动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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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李继宏 于 2005-11-30, 06:39:58:

动物保护是个后现代的、或者至少是个现代的话题。按照历史学家的考证,远古时代,人类以狩猎为生,人为刀殂,动物为鱼肉,当然谈不上什么保护的问题。及至转入农牧社会,人类不再以动物为主食,转而饲养动物,以为助手(如猎犬)或备不时之用(比如用来做牺牲家禽家畜)。此时动物是人类的财产,其受保护,并非出于它们自身的权利,而是因为饲养者的对物权。比如邻居偷偷把你家的狗宰来吃掉,你要控告他,总不能以残害动物为理由,而是他侵犯了你的财产权,这是一个法律上必须厘清的概念。
及至现代科技昌明,且人口膨胀;一方面拥有对动物的“大规模杀伤武器”,一方面对动物的需求深壑无底,导致了动物减少超乎自然规律,乃至引起所谓动物保护的浪潮。以捕鲸为例。捕鲸在北欧乃是一古老的行当,1864年以前,凡出海捕鲸成功者,必为同人目之以英雄,如吾国之打虎武松。但1864年,挪威的斯文德•福恩发明了捕鲸枪,能轻而易举地杀伤碧海中那庞然大物于50余米之外。他自身因此成为其时的北欧首富,也使捕鲸业的历史进入了所谓现代时期。此后,一度是海洋霸主的鲸鱼每况愈下,人们梭巡波罗的海,再也见不到那种海上喷泉的奇观,于是慢慢意识到必须静止捕鲸。然而时至今日,尽管诸多协会无时无刻不在呼吁,禁止捕鲸仍未成为共识。如我国东洋的倭国日本,便置诸多国际协议不顾,依然在西太平洋海域搜猎不误。
动物保护的合法性在于其生命伦理的底线,也就是佛家所言的众生平等。人类社会乃是世俗世界,众生平等固然可以是一种理想,却不能是行为准则。因而关于动物保护,有一些问题是需要先予澄清的。
首先是保护动物有个基本前提,即人权大于动物权。保护动物,必须是以不损害人的权利为前提。《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盐铁论•刑德篇》:“文学曰:‘仁者,爱之效也;义者,事之宜也。故君子爱人以及物,治近以及远。’”爱人及物,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比如东北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当它危机人类性命的时候,也只好杀了再说,而不能因为它受保护而任其伤害人。同样道理,如果用小白鼠做实验有益于增进人类医疗技术的进展,那么该行为便不应以保护动物的名义被禁止。
其次是应该保护什么样的动物。如果非要赋予动物以权利,那么我们便回到自然法的论域,在同一逻辑下,什么样的动物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就不辨自明了:如果该动物种群的繁殖因人为因素遭遇危机,那么应该受到保护。这其实是个生态学的命题,即是出于维持自然的生物多样性考虑的动物保护,早已深入民心,毋庸赘言。如果全世界的肥猪和熊猫一样罕见,大家的饮食习惯只好向穆斯林靠近了;而如果熊猫和跳蚤一样多,熊猫皮衣服想来必如尼龙服装一样流行。
最后一个问题是,何种对待动物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禁止。人类之有别于禽兽者,在于其举止的文明。别说茹毛饮血早已被排斥成野蛮人的行为,甚至就连广东人因为喜欢吃野生动物,也遭到不少妖魔化的不公对待。恶意、乃至变态虐待动物,当然要受到禁止;此时,所谓动物保护便已成为人类的自我规范和标榜,与福柯在《疯癫与文明》里面论证的人类理性化如出一辙。
那些反对用动物进行医学实验、或者建议在杀猪之前先给猪洗桑拿的人,如同将父母逐出门外、却对非洲难民表示同情的不孝子。只有理解清楚其原则和界定,动物保护才不至于成为一种令人作呕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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