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国PR而长期在国外非米公司或机构工作的只怕以百万计,有被取消GC的判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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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m 于 2005-11-08, 05:14:03:

注意,长期和永久(permanent)可以是一回事也完全可以不是一回事;温拿在多国多公司或机构同时拥有长期职务,是很经常也很正常的事情。

问题:有长期在外工作,在米有住址(是否能证实或需要证实该住址为permanent home且不论)并每半年到美一次的permanent resident, 被吊销GC的判例么?具体情况拿来看看?否则岂不都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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