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华的“死者名誉”与“死者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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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7-07-06, 12:13:09:

引用:
八卦案北京高院判决书:
本院认为,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名誉受损而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是否有“名誉权”?高法解答回避了这个问题,用的措辞是“死者名誉”而不是“死者名誉权”。北京高院判决用的措辞是“死者的名誉”。

关于“死者名誉”与“死者名誉权”的不同观点:

引用:
http://cjr.zjol.com.cn/05cjr/system/2002/04/16/000980449.shtml
中国现行法律保护死者名誉吗?

通常观点:

引用:
http://xwjz1.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59/200310/class015900002/hwz643533.htm
根据民法的有关原理,名誉权属于人身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死者是不可能享有名誉权的。但如果死者名誉可以被任意诋毁而不受到任何制裁,这不仅对死者是不公正不合理的,而且也会影响其近亲属,他们会因此而陷于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还可能受到社会的非议、歧视和疏远,以致丧失某些本应得到的利益。所以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

既然“把死者名誉视为[b]死者近亲属[b]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那么,如果由于[b]死者近亲属[b]的过错,导致了[b]死者近亲属[b]的这种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自然应该由[b]死者近亲属[b]承担责任。

具体到八卦案,刘子华家人通过出版纪念文集画册、成立刘子华学术研究所、创办刘子华易学网等方式,对刘子华生平及“八卦宇宙论”进行大范围传播,故意欺骗世人,为刘子华盗取不正当名誉,并致使他人根据那些宣传内容得到刘子华本人欺世盗名的评价,造成刘子华人格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损害了刘子华的不正当“名誉”。由于该“名誉”为刘子华家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的损害自然应该由刘子华家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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