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一说似乎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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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7-07-03, 18:21:33:

回答: 二审受理费二万二千五百五十三元,法院真黑 由 鹏归 于 2007-07-03, 17:26:46:

应该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
按以下标准计算,250万索赔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是500 + 50000*1/100 + 2400000*0.5/100 = 13 000

引用:

http://www.hicourt.gov.cn/sszn/q1-023.htm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另外,二审案件受理费分担金额似乎也有问题。与一审相比,二审减轻了方舟子的责任,但却大大加重了分担额:

引用:

一审判决:
诉讼费22553元,由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22000元(已交纳751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方是民负担120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负担113元,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负担80元

二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五百五十三元,由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一万二千元(已交纳七千五百一十七元,余款于收到本判决书后三十日内交纳);由方是民负担五千三百一十三元,北京科技报社负担五千元,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负担八十元(均于收到本判决书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五百五十三元,由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一万二千元(于收到本判决书后三十日内交纳);由方是民负担五千四百三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科技报社负担五千一百二十元(已交纳)。

引用:

http://www.hicourt.gov.cn/law/show.asp?fileno=1069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九条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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