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北京高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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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apple 于 2007-07-03, 05:33:06:

回答: 八卦宇宙案的终审判决下来了 由 NOC 于 2007-07-03, 02:16:50:

到底是否侵犯了名誉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1. 我以为用“欺世盗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来形容刘子华是很恰当的。用八卦来推演太阳系的人难道不是“江湖术士”吗?以此来获取功名难道不是“欺世盗名”吗?

2. 对一个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时应注意其问题实质,而不因为这两个用词就对案件的性质做决定性的判断。这个案件核心问题是:说刘子华搞八卦宇宙论是科技骗局到底是否与事实不符,因而损害了他的名誉。

3. 对社会名人,特别是历史事件中的人物进行评价时,人们往往会使用一些带有定性色彩的词语。对有争议的人物难免会有一些否定性的、甚至带有人格评价的词语。比如对胡适、郭沫若,甚至毛泽东等等。毕竟时过境迁,后人都只是事后评论,对该人的名誉影响不可能等同于对同时代人的评价。因此法院在做名誉权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评价内容的实质。

从以上三点分析,我对北京高院的判决不敢苟同。表面上各打五十大板,但事实上维护了科技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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