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还是很会给人小鞋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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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B 于 2007-07-03, 10:35:30:

“庭审中,方是民、科技报社均承认依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刘子华生前对其生平及理论进行过大范围的传播,以恶意欺骗世人,盗取名誉。”

从这段判决看,法官还是很想打方舟子的板子的嘛。

-怎样才算‘直接‘证明。’间接‘证明不行么?
-多大范围才算’大范围‘。全世界?中国?四川?成都?登报一次算不算?
-不‘以恶意’就不算欺骗了么?老海龟当年用中国古代天文学去懵洋人的文学文凭算不算骗?
-‘盗’名如何解?一定要象强盗那样明火执仗才算盗?

中文实在太微妙了。一不当心,就惹官司。老方和科技报社竟然当庭‘承认’了,恐怕也是有口莫辩吧。这个判决怎么能算好呢。还是文字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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