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判决就纯属狗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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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Enlighten 于 2007-07-03, 09:26:00:

这个审查的BURDEN太大了。如果这样成本太大根本没法办网。应该采取文责自负。否则不利于言论新闻的传播。

“新浪公司、搜狐公司、网易公司作为网络媒体,对于其转载的文章应
当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但该三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全文转载了上述侵权文
章,扩大了侵权文章的影响,对刘子华的名誉亦构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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