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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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Z 于 2007-06-06, 11:12:14:

吴邦国: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在京举行

6月6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出席座谈会。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李凯 茆雷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6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的授权。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

吴邦国说,基本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吴邦国指出,这些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律。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点,对于保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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