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诉野鹤案VS肖诉方案(修改重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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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苏西坡 于 2007-05-30, 07:26:06:

回答: 方诉野鹤案VS肖诉方案 由 苏西坡 于 2007-05-29, 13:53:44:

方舟子在北京中级法院打了两个官司,对野鹤是原告,对肖传国是被告。受网上某些人启发,俺把这两个官司作个比较。两个官司的起因都是批评。

野鹤批评方舟子的话:
“假洋鬼子”、“洋奴气十足”、“挂羊头卖狗肉式地乘火打劫”、
“造反派阴魂不散、权势情节沉渣泛起”、
“江湖骗子”、“丧失理性、为辩而辩的偏执狂”、
“丧失理性、逮谁咬谁”、“胡搅蛮缠”、“丧失理智”、
“死不认帐、恐吓谩骂”、“简直到了无耻的地步”、
“纠缠扭曲的无赖相” 。

方舟子批评肖传国的话:
“学术材料有很多问题,至少是有夸大的嫌疑。”
“论文,数量少得可怜”,“里面有 问题,比如冒充论文的问题”
“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 自擂。”

鲜明对比。前者是谩骂,是侮辱人格。后者是质疑,是陈述观点。方舟子两个官司都赢了不是很正常吗?

北京中院上次判野鹤时提到:“这些言辞具有较强的侮辱性,其针对的不是被批评对象方舟子的观点或言行,而是其人格,且这些言辞不是正常的学术批评所必需。”

俺认为这句话很重要,可以用来区分两个案子的性质。野鹤对方舟子的批评直接针对的是方舟子的人格;而方舟子对肖的批评针对的是肖的言行。

对前一情形,被批评人很难有效辩驳,要么忍受,要么同样谩骂,要么诉诸法律。

对后一情形,被批评人如果无辜,可以通过解释、说明自己的言行来避免名誉受损。

俺一直认为,这类名誉权案子,只要被告的言论“可能”是根据当时对被告available的信息正常演绎得来,就不应判被告败诉。要想否定这个“可能”对原告来说往往是很难的,所以原告胜诉门坎很高。

方舟子批评肖传国的话都有具体的信息出处,这些根据已提交给了法庭。即使肖传国事后补充更多信息证明方舟子所述不够准确也不应影响官司结果。

相反,野鹤批评方舟子的话大都是无法提供任何出处的大批判用语,显然是被告自己造的,只能被告自己承担责任。

法官的唯一职责是解释法律。不是生活中什么事都需要法律裁判。当看到一个案子涉及学术内容,又明显有人各执一词时,就应避免过度介入。方说肖的那些话属于这种情况。野鹤说方舟子的那些话则不属于这种情况。北京法官的简明态度看上去很专业。而成都那个法官把自己的“思想”写一篇中学生式的散文是可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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