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令人欣慰,但判决书写得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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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dell 于 2007-05-28, 18:04:25:

一般名誉权案都会援引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对名誉权案的若干解释、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款。这份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文只有一条,即民法通则第101条: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这个依据没有说服力,回避了一些实质性问题。这就好比一起杀人案,法官认为被告没有杀人,依据是禁止杀人,杀人有罪。这份判决书给肖传国的上诉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果他还要上诉的话。
在当前国内的司法现状下,对一起判决不必因赢喜,也不必因败悲。各人心里自有一杆秤,大概不会因为法院判决改变看法。即使判了也是一纸空文,没必要当真。个人认为北京法院的判决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的必然结果,息事宁人而已,不必过分拔高认为有什么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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