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建议好。下面喳嘴和格格巫两个无脑人,不理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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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说了白说 于 2007-03-22, 11:36:32:

回答: 两被告可要求在新语丝上撤消公开发表的信件的“共同署名和共同作者权”, 由 Yush 于 2007-03-22, 11:06:40:

打假还是谨慎为妙。本来一件好事,别最后落得两头都有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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