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今年四月在牛博网重贴10年前写的文章,应该是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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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田牛 于 2007-05-04, 08:11:46:

他那时候的评论很有趣:
quote 法院的腐败发展到目前的程度,老百姓还是能够容忍的,甚至是极为羡慕的。大多数人骂贪官,是因为自己家里没人做官;这正如许多学者骂别人是御用学者(我并没有说他们骂得不对),其实自己也是想被御用而不可得。但是法院的腐败仍将继续发展。法官们创作的民谣说:“办公没有桌,睡觉没有窝,做饭没有锅。”“远看像个卖炭的,近看像个要饭的,仔细一看是法院办案的。”
  这些民谣与法官们大喊没权没钱要求“司法独立”的呼声联系在一起,可能预示着:中国大陆的法官们在滥用职权的道路上还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unquote

很不幸,西安和其他一些地区那些滥用职权的法官居然被杨言中。十多年的“长征”路上不断发扬“有人有权按权判,没人有钱按钱判,无人无钱按法判。”
下面选摘杨的部分评论,原文在
http://www.bullog.cn/blogs/yangzhizhu/archives/50813.aspx

中国大陆基层法院的观察与思考(1995)

  总之,几乎所有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不同程度地影响法院的个案裁判。这些机关和个人对法院裁判活动的影响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如“严打”、镇压“反革命”和强制计划生育;2、保护本地或本地人的利益,对外地和外地人进行司法歧视;3、保护违法的行政机关,损害行政诉讼原告人的利益;4、为自己、自己的家人或亲友向法官说情、介绍贿赂。前三种影响是以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后一种影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然而另一方面,那些依法或依党的政策对法院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却由于缺乏监督的动力和压力,由于自身的腐败,也由于监督机制本身的不完善,而未能承担起保障司法公正的职责。

  这两个方面的事实向我们揭示了下述一再为人类历史所证实的道理: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倾向,对权力的腐败单靠以权制权是根本不够的,以权制权必须建立在民众监督的基础上。只要自由、公正、周期性的选举制度和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没有真正确立,以权力制约权力就必然蜕变为官官相护,进一步加深民众的苦难。

  (四)案件流程:权势和贿赂是如何起作用的

  1、 起诉与受理

  中国的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起诉通常不当场决定是否受理,而是叫你过几天再来。在这几天中,法官看看起诉书,有经验的法官还给被告捎个信或通个电话看看反应,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是费力不赚钱的案子,或者阻力很大的案子——如被告方面有权势人物出面说情或涉及计划生育、镇压“反革命”等政治高压线,法院就不予受理。否则就通知原告受理,叫原告再跑一趟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小额行政案件、离婚案件、小额民事赔偿案件也都存在受理难的问题。除非有关系人出面说情或私下给承办法官一些好处,否则很可能不予受理,甚至连起诉书都不收。不受理的办法之一,就是在法院业务庭室和派出法庭之间踢皮球。不受理的办法之二,就是干脆说工作忙,叫你过一段时间再来。法院不受理案件有真不受理和假不受理之分:假不受理时法院会给起诉人一个不受理的裁定,起诉人可以拿着这个裁定上诉;真不受理则不给你任何凭证,使你根本没有办法上诉。

  一方面是大量的案件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重复受理现象。重复受理的第一种情况,是两个或者三个不同地方甚至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实质上的同一案件。这种重复受理本是诉讼法所不允许的,诉讼法明确规定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理。但是为了搞地方保护主义或收取可观的案件受理费,后受案的法院或者故意装作不知道该案已被其他法院受理,或者仅仅根据原、被告及第三人地位的颠倒和诉讼请求的不同而硬称是另一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不同的判决,抵制外地法院异地执行。为此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常常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做法院之间的协调工作。但即使是最高法院有时也为了收取高额案件受理费而受理过期的上诉。重复受理的另一种情况,是原告要求追加被告人数或诉讼请求时,让他按撤诉并重新起诉处理,再一次收取案件受理费。

  法院受理案件的又一惯例,是民事、经济案件的原告人或原告律师可以选择承办法官,从而使回避制度形同虚设。被告律师对这一点并非没有怀疑,但是他既怕得罪法官,也不愿花时间去调查原告及其代理人同法官的关系。据说许多基层法院只有法官因不愿办理某一案件而主动借故回避的,没有当事人或律师要求法官回避的。其实即使有律师斗胆要求法官回避,也丝毫不起作用,因为这一事实本身就告诉了后来的法官:案子未办“好”,同事可能会报复。腐败现象的普遍化,必然导致法官之间的相互保护和相互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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