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出这歪点子害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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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HLA 于 2007-03-20, 12:25:12:

回答: 可以不可以把新语丝上资料印出来,在国内接头散发? 由 coubert 于 2007-03-20, 11:40:5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0:43 新京报

  近日,北京出“重拳”治理小广告,规定两次以上散发者将被拘留甚至劳教。

  满城挥撒、令人头痛的小广告不仅招人心烦,而且破坏市容美观。有关方面的行动符合民心。然而,“两次以上散发者将被拘留乃至劳教处罚,这是否有些太过了?

  政府的存在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为了公共利益,其行为也不可以不择手段,目的的正






当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

  拘留甚至劳教散发小广告者看似小事,实则涉及一个更具普适性的问题,也是一些执法部门出台的一些措施经常被人们质疑的根本问题,那就是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政府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但人类社会秩序的根本却在于正义。体现正义的秩序,这种秩序才能够长久,而缺少正义的秩序,恰恰是对秩序的最大破坏。我们绝不应当为了秩序而牺牲正义。

  法律之于社会具有双重基本价值,一为秩序,二为正义。人类生活固然需要秩序,如果没有秩序,我们就可能会在混乱中自我毁灭。秩序借助规则的生活而实现。我们可以、也应当进一步追问的是: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秩序。

  毫无疑问,这应当是一种体现人间正义的秩序。而人间最大的正义就是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

  这一价值,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对人之生命的尊重,对人之自由的尊重。因此,对散发小广告这样的行为,轻率地“祭”起拘留劳教这些法宝,其中透出有些管理者对秩序的重视、对正义的漠视,这正是我们的忧虑所在。

  这一价值,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许多具体制度与规则。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告诉我们,“不能用大炮打小鸟”,也就是不能用“拘留”打“散发小广告”;惩戒措施方面的“过罚相当”规则告诉我们,目的和手段应当相匹配,不能用目的的正当代替正当手段;尤其是基于人之价值的绝对性,国法上明令,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法律设定。由此看来,万不可为了那散发小广告的行为而动一时之怒,以致乱了法治的“方寸”。

  □张树义(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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