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_bear的一个基本概念仍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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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kelediguo 于 2007-04-20, 20:39:48:

承担责任,不一定是因为有过错。

官员的下属出现了错误,官员有责任,但这个责任却不一定是为失职而负的。前面已经讲过了,因为正常情况下,官员也会得益于下属的成绩而得到嘉奖甚至提升;因此,官员也就负有在下属失职的时候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个道理在黄造假事件中,也是一样的,林院士正常情况下也受益于黄的工作,因此如果黄造假,林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来看你提到的官员考核,考核肯定是多方面的,不可能仅仅因为个别下属的错误,就会被评为最差的干部,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我这里强调的是个别下属犯错误,如果是大面积的下属失职,那就另当别论了。黄造假事件也是一样的,仅仅因为个别学生造假,林院士不一定就因此是“最差的导师”,也不一定要额外去负其它的责任。

另外,即使是“最差官员”,他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事先也是必须要有个标准的,否则该“最差官员”官员到底要怎么做才算负了责任呢?是一定要降低三级,还是非引咎辞职不可呢?一句话,没有标准就丧失了评判的基础。

最后,你提到“但我还是希望林院士能对自己有一个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我觉得,这方面你就不能强人所难了,所谓人各有志,有的人是雷锋,有的人不是雷锋,也不想当雷锋。你总不能强迫别人一定要当雷锋吧!另外,无论如何,更不能因为别人不想当雷锋,就认为别人是在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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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国强该承担什么要样的责任,我想,每个人的看法不同。我提到的所谓“停招博士一年”只是代表我自己的看法,我从来没有说自己的看法就是正确的;我更没有强迫林国强去按照我的建议去办,如果有人非要这样说,那可真是给我扣帽子。
其实,我现在比较关心的是中科院内部对此类事件是否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比如暂时停止博士招生资格;暂时终止某种(几种)学术头衔;暂时停止申报课题等等)。不过,考虑到魏于全造假仍然毫发无损,所以,我已经不对中科院的一些处罚制度是否能贯彻执行抱有信心了。

在制度得不到具体落实的情况下,我们依靠的只能是采取道德方式。有人说林国强院士不必成为道德伟人,随即就有人在旁边鼓与呼。我知道,道德标准的约束力比起制度和法律来说作用是微小的,如果后者都得不到贯彻落实,那道德的约束力就更是可以忽略的了,尤其是对那些以自我为中心,唯我独尊的家伙们。

但,我仍然希望林院士能从自身给学界人士一个榜样,那就是“我虽然在发现造假后已经做了很多补救工作,但我仍然能承担失职的责任”。请不要再问我何为“失职”,因为如果这样问,我会觉得提问者有点小儿科。目前官场实行问责制,也就是所有官员都被定期考评,那些考评较差的就要承担自己的失职责任。这种考评肯定要出现一个或几个最差的。我想,那些被评为最差的干部们,肯定很委屈:我和其他官员一样都在努力工作,下属出现了错误我也做了补救工作,凭什么我就要承担失职的责任?!

最后,虽然不怎么抱希望,但我还是希望林院士能对自己有一个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虽然不必和道德伟人联系起来,但自己主动对自己的失职有一个做法(而不是单纯停留在嘴皮上的所谓公开道歉)还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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