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刚同学,知道吗?你说话的口气让人很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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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trus 于 2007-12-24, 09:54:43:

何士刚的“证据确凿”

何士刚以及观点的支持者们动不动就把“证据确凿”一词挂在嘴上。怎么才算是“确凿证据”?恐怕同样一件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很不一样吧?对有些人看是“证据确凿”,对另外一些人是“造谣诽谤”。就基金评审而言,如果这些指控的证据都确凿了,这些人大概都在牢里蹲着了吧。方舟子打了那么多的假,有几个是“证据确凿”的,方的支持者宁愿相信方舟子每次对造假等“指控”的真实性,因为方舟子确实建立了这个信用(而你现在缺乏的就是这种信用);就反方的人而言,方的这些指控又有那一件是“证据确凿”呢?实在不敢恭维你【我想也不能排除有人通过“泛指打假”来损毁新语丝的信誉,所以建议舟子在刊登此类“泛指打假”的文章时,要更加谨慎一些。】的说法,难道你没有意识到你这句话本身也是“泛指”吗?你又有什么“确凿证据”认为有人借此来损毁新语丝的信誉呢?

如果让俺给您点建议,建议你看看反驳你的那些观点,考虑一下是否有点道理,你这种反对你的你一律反对,支持你的你一概支持不是一个严谨的科学工作者面对问题应有的态度。

你实在是把公民等人放得位置太高了,高到了法官的地步,因为法官断案时常用的词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词一出,下面就是宣布“刑期”了。

何士刚,请您看看什么才算是“证据确凿”
【也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建议您对公民大喝一声“基金评审,俺亲往体验,人人清白,并无贪犯。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妄控,污我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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