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风独自凉到底有没有基本的思维能力?我表示非常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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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kelediguo 于 2007-12-03, 17:04:18:

通篇基本是抓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只言片语进行断章取义,再加上混乱的逻辑思考。
仅举一个例子:

西风独自凉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
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稍加分析,不难发现: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属于一般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属于特殊情况;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家属在场但拒绝签字,也属于特殊情况,如符合医规第二条“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的规定,即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由医生提出医疗方案,医院负责人同意便可手术。”

这是什么样混乱的逻辑啊?按照西风独自凉的看法,那还要家属签字干嘛?反正“家属在场但拒绝签字,属于特殊情况”,医生还是可以手术。那不如直接就说医生可以随便决定是否手术好了。所以说,该事件绝对不是什么西风独自凉所谓的"特殊情况";恰恰相反,这是最最普通的一般情况。

西风独自凉问:什么才算“其他特殊情况”?我可以给他/她举几个例子。1、如果该亲属是犯罪嫌疑人,病人可能是被该亲属下毒所致昏迷,这个时候,就可以按照特殊情况来处理。2、又或者,昏迷病人事关国家重大利益,那就也可以按照特殊情况来处理。但无论如何,李丽云事件绝对不可能是特殊事件。否则就没有一般情况了,大家都变成“特殊事件”了。那么请问,这样的“特殊事件”还能叫做特殊事件吗?

另外,请西风独自凉搞清楚“立即抢救”和“立即动手术”的区别。医院可以采取一些抢救措施,但无权不经同意就动手术。这是病人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剥夺。你西风独自凉就是处于好意,也不能肆意剥夺别人的权利。

最后,西风独自凉对一个事实好像选择性失明。该孕妇自己也是反对手术的(还清醒的时候),所以说不选择手术,也代表了该孕妇自己的决定(当然,如果她知道结果会是现在这样,她肯定不会拒绝决定)。虽然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但难道西风独自凉就有权剥夺别人做判断的权利?那还要规定患者的权利干嘛?医生肯定比患者懂的多,是不是以后直接让医生代替患者做决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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