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Carder案例与孕妇的权利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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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ackbox 于 2007-12-01, 10:35:45:

发信人: jimmyzhang (jimmy), 信区: MedicalCareer
标 题: Angela Carder案例与孕妇的权利

这篇东西本来不是写给专业人士看的,但是我看我们这里的专业人士虽然都很愿意发表看法,却不愿意去看看我提供的原文,所以,还是贴过来吧。

医生是不是可以(或者需要)在孕妇(/家属)拒绝的情况下,为了胎儿的利益而做剖腹产手术?这个问题被最近在中国发生的一个案例炒得很热。国内有所谓法律专家煞有介事地出来胡说八道美国如何如何,跟我们在美国学到的医疗伦理学原则大相迳庭。

Patient autonomy 是美国医学执照 usmle 考试内容里一个很基本的伦理学问题,大多数参加过这个考试的人对上面问题都会有很明确的答案。1987年发生在美国首都乔治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的一个案例,明确而彻底地回答了为了胎儿的利益而做剖腹产手术的问题,从此以后,医院和医生再也不需要通过法庭(Court Order)来决定是否可以/应该做剖腹产手术。

Angela Stoner十三岁时就被诊断出患有尤文氏肉瘤(Ewing's Sarcoma),这是一种儿童骨癌,当时完全没有治愈希望。经过多种积极的探索性治疗,她奇迹般痊愈出院。直到10年后才发现,她的“痊愈”并不彻底,癌症还是在下肢复发了,她再次做化疗和放疗,并手术切除了左腿及臀部,勇敢地争取生命再度起飞。此后,没有任何迹象显示有残留的癌症,1986年, Angela结婚并怀孕了(婚后改姓Carder,所以媒体一般都说是Carder Case),她被介绍到美国首都乔治华盛顿大学医学中心高危妊娠门诊,因为有很好的教学意义,她在那里她受到热情接待,但是,悲剧也就发生在这个医学中心。

在妊娠第25周的时候,Angela又被诊断出癌症复发并且已经转移到肺部。与癌症抗争多年的Angela不想因为胎儿放弃自己的生命,她要求立即进行化疗和放疗。但是,医生认为,要等到28周才开始给她化疗,因为胎儿要到28周以上出生才有比较好的生存机会,而化疗和放疗会严重影响胎儿健康。 Angela非常清楚明白地表达了她的求生欲望,反对为胎儿耽误她自己的治疗,没过几天,Angela的病情就急剧恶化,她的产科医生理解她的愿望,认为应该放弃胎儿,因此没有采取保胎措施。虽然 Angela的丈夫、父母和产科的全体人员都同意 Angela的决定,但是,第二天上午,事态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变化。医院的行政人员了解到放弃胎儿的决定,认为这影响到一个潜在可存活胎儿的生命,只有法院才可以决定放弃胎儿。于是,医院提出一个 Court Order,要求法院判决“医院应该为胎儿做什么,是否采取措施拯救胎儿生命?”

法院在医院内举行了仓促的听证会,听证会内容集中在是否"拯救"胎儿,没有人关心对Angela来说最好的措施是什么。在听证会上,家庭成员,包括Angela的丈夫,都反对剖腹产手术,参与治疗的产科医生们也反对为胎儿而手术干预。然而,一个新生儿专科大夫(neonatologist)表示,胎儿已至少有60 %的生存机会,因此法庭最后下令剖腹生产。尽管法院一声令下,主管产科医生却拒绝执行,无奈,医院只好请另外一个级别较低的产科医生履行手术。

Angela当时虽然近乎昏迷,但仍然可以和医生沟通。她的一名产科医生告诉她法院作出了最后判决,她不停地说,“我不想做手术” 。不过,这并未让医院撤回手术请求或要求法院修改决定。几分钟后,Angela被推入手术室。剖腹产出来的胎儿只存活了两小时,两天后,曾勇敢地与死神抗争十四年的Angela Carder,还没有来得及接受癌症治疗就与世长辞了。

在法庭裁定手术的同时,Angela的家属就开始了上诉,上诉不仅得到了许多民间组织以及医疗专业组织的支持,也吸引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得到法庭裁决要求给 Angela 做剖腹产手术后,美国妇产科学院( ACOG)的伦理委员会立即就发表了题为“病人的选择:产妇与胎儿冲突"”的意见书。委员会对“产科医生有时诉诸法庭,寻求法庭裁决(court order),为拒绝治疗的孕妇施行剖腹产手术” 这种情况进行研究以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庭提出的施行手术的裁决对孕妇的自主权(patient autonomy)以及对医患关系都有破坏性作用。ACOG最后得出结论, “诉诸法庭裁决(court order),几乎从来都没有正当理由”。1990 年4月26日,华盛顿特区上诉法庭裁定,原法庭同意剖腹产手术的决定是错误的。上诉法庭认为,孕妇有权代表她自己和她的胎儿做所有的医疗决定,优先考虑胎儿权利而强迫侵入性的治疗,是削弱孕妇的权利。法庭还同时裁定,父母不仅不应该为子女的疾病被迫接受手术,也不应该被迫捐献器官来用于治疗子女疾病。实际上,在此宣判前几天,医院已经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医院不仅付出巨额赔款,而且进一步同意确立新的伦理规范制度,防止类似案例再发生。

由此案例判决而产生的医疗伦理规范,不仅保护了产妇的权益,也保护了医生和医院免受起诉,很快被美国各地医院广泛接受。下面两点是这个规范的关键思想(以下内容来源于判决原文,因为本人不学法律,不敢擅自翻译,只做词组移位保证句子通顺):
1、A fetus cannot have rights superior to those of a person who has already been born.
2、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 en bane decision in Re A.C. rejected the rationale that a woman who “has chosen to lend her body to bring [a] child into the world” has an enhanced duty to assure the welfare of the fetus, sufficient even to require her to undergo Caesarean surgery, rejected the argument that a pregnant woman has a legal duty to guarantee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 her fetus.

本文部分内容基于 The Rights of Pregnant Patients, Carder Case Brings Bold Policy Initiatives. HealthSpan, 1991; Volume 8, Number 5 编译

补充一句:
Kaplan Behavior Science 讲到相关内容,就是以这个著名案例为基础的。Carder 案宣判以后,妇产科基本上不可能再为这个问题去申请 Cour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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