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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胡扯88 于 2007-12-01, 00:14:47:

对不住各位了。
fuzzify君找到该条例,很好的。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机构不能对法律进行选择性执行。同时,即使执行第33条,也是有问题的。问题在于肖志君拒绝治疗,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对患者的责任。这个时候院方至少有替代性责任。

存在刁民现象。但是本案肖志军并非刁民。也会有数百万医疗费用的情况,但是本案肖志军已被告知,剖腹产的费用为5000-10000.对于这样的现象,国家需要做很多事。但是不能因为国家很多事还没做,比如福利性医疗保障,而因5000元人民币放弃面前的两条生命。

至于在下的噪音,无非是在说,中国司法,需要更多的技术层面的进步。比如名誉侵权,是否可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进行明确的技术性的界定?比如美国的actual malice标准。

中国法律需要完善,并正在完善。从武汉中院国际期刊到北京高院之题中之义,有很好的一点是,判决呈现不少理性成分,而非只是依据××法××条××款,证据确凿,依法判处××之类的。但是在下仍然对中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寄予很多期待。

楼下有君指出在下不懂中国法律,在下承认这是事实。在下在中国大陆时,视法官为无物。然而近年来法治之发展,使人振奋。在下域外谈法,谬误难免。唯冀明察者取其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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