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向大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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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A_bear 于 2007-04-14, 18:45:44:

回答: 今天检索了全文,原来林院士和徐明华老师都是文章的通讯作者! 由 LA_bear 于 2007-04-14, 17:48:10:

我最初只是从Web of Science上检索到文章的信息,上面只有一个通讯作者的电子邮件,是徐明华老师的,所以我就简单地以为徐明华老师是通讯作者,林院士只是第三作者。这里先向大家道歉。

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一直对林院士的公开信很困惑。如果他只是第三作者而不是通讯作者的话,那作为造假文章的最后一名作者(通常,如果最后一名作者不是通讯作者的话,他在文章中的作用就不是最主要的),他承受压力是肯定的,但恐怕也犯不着“广撒英雄贴”,将公开信传播得尽人皆知。

所以,纯属好奇,我今天重新检索了文章全文,原来林院士果然是通讯作者之一,鉴于他在文章作者中是最后一个,同时又是co-corresponding author,那我坚信,林院士才是这篇造假论文的第一负责人!对不起,徐明华老师只能屈居第二了。

由此,我更加理解了林院士所谓公开信的根本目的。将事情内幕公布于众恐怕只是目的之一吧,别的我就不多说了。

不希望这些文字上新到,因为我不想看到kelediguo,yell, 老汉, persiasprince等跳梁小丑又出来满嘴谩骂丢人显眼,我已经对它们恶心透顶了。

现在看来,我更加坚定地认为林院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人问我具体的责任是什么?我想答案很简单,就是失职。至于是否还有其他责任,相信熟悉法律的人士会有公正的说法。出现了造假文章,你作为通讯作者又是文章的第一负责人,你不负责,谁负责?虽然我很同情林院士,因为他毕竟不知道事情内幕,但造假毕竟发生了,林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哪怕林这种失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大家都知道,“知法犯法”这几个字。但不知法的前提下犯法,难道就要免于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吗?中国的法律至少不是这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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