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讼”一词好象带有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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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说了白说 于 2007-03-19, 09:59:11:

缠讼问题概述

在社会调查过程中,我们很少听到诉讼中败诉方当事人说他/她服从判决,倒是经常见 到这样的例子: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称法院不执行生效的判 决,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败诉方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声称法院判决 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埋怨法官素质太低等。他们都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干预;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以启动 再审程序;去检察院要求抗诉支持;去新闻单位要求曝光等。我们把这种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要求否定生效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系列行为称为缠讼。缠讼的多是败诉方当事人,但也有不满足判决结果的胜诉方当事人。缠讼日渐增多,成为了各级相关国家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注:仅1998-2002年 ,湖北省法院系统共接待来信来访1652787件(次),受理各类申诉32735件(参见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2003年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 作的工作报告);检察系统1998-2002年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 19295件,其中立案审查8044件,提出抗诉3308件(参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靳军20 03年2月13日在湖北省第十一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另外笔者从调查中得 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访接待室,每周接待来访三十至五十人,其中续访的占近一半;常年缠讼的有近二十人。)目前,实务界已开始探讨其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分析缠讼的原因时,有人认为“一些公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及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有人认为“现行的申诉和申请再审制度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在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次数、及理由等五个方面存在着无限制性。” 还有人将缠讼的原因具体归结为司法不公,案件承办人工作简单,当事人曲解条文,借缠讼规避执行等。
从社会调查所涉及的案件来看,实务界所归纳的原因有一定说服力。司法不公是当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它到底具有多大的普遍性,目前还无法得出确切的实证 结论。在缠讼上访中,当事人经常指责法官腐败、或者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等,这种指责在大多数案件中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另外,即使当事人能从具体案 件判决中感受到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等,但也无法证实政府领导以打电话、批条子 等方式对审案的法官施加了压力。同一案件的几次审判中,不同法官对证据采信不一,裁判的结果也不一样,因而导致当事人缠讼或循环缠讼的现象也时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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