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府颁布了“一套房里只要超过2人就构成了违法”的法令吗?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mangolasi 于 2007-09-12, 06:13:49:

看了“按现在的法令,任何外来者,一房里只要超过2人就构成了违法”(http://www.xys.org/forum/db/2/155/209.html)和“弄到更搞笑,男女朋友住一起也触犯了群租法令也要被禁止。有人说这仅仅是法令,政府也就砸了几个人家的墙还没有做什么啊。可是这法令没有侵害他们的权利吗?如果一个房东现在要撕毁合同,就是100多平米的房子(common sensually supposed这100平方米的房子里房间多于两个,当然可能有例外--mangolasi),只住了一对情侣,今天他就可以立刻按法令撕毁合同,踢他们出去。这样的法令不是侵权是什么?”(http://www.xys.org/forum/db/2/155/207.html),的确容易让人愤慨:这法令的严苛程度,相信这世界上是首创。尤其是在听说上海政府取缔“小产权”房子的时候。

但,政府真的是无脑到了那地步吗?google了一下,暂时我得出的信息是关于群租上海政府颁布的两个重要法令是今年八月的《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和去年十二月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两个,暂时没有信息是有新的法令去overwrite它们(当然,我也可能miss something)。粗看一下,法令不合理之处也有,但关于一房(可以有一个、两个、三个等房间数,如果如老中一号说的一般群租是150平方米以上的房子,那么按南蛮地界的标准一般是起码有四个以上房间)能住多少人却没有硬性规定。我不知道上海的间隔如何,但一般在南蛮地界,100平方米的房子一般是三间房间的。法令规定的是:

“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的确,男女朋友能不能住一间房间是灰色地带:按这边的common law partner,是一个家庭,但严苛起来,在中国没有真正结婚是算不上家庭的。但要是那100平方米的房子房间超过了两个,一对没有结婚的男女住在那里没有问题,房东要赶人没有理由,要是法院支持房东以他们没有结婚就不能住一间有超过两个房间的房子,那叫枉法。

Appendix

(http://www.shwy.org.cn/Info/20070829/2141200708292141.html)
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
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
本文出自: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时间:2007-8-29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办事处:
近阶段来,本市部分住宅小区中,“群租”现象日渐蔓延,群众反映强烈。为引导业主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本市的平安建设,根据市政府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针对当前住宅租赁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在2005年我局制订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增补以下条款。各区(县)房地局和房地办事处应参照增补条款,抓紧指导和协助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公约(包括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第三条:“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允许物业管理企业入户巡视。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第四条:“居住房屋租赁,应将本公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承租人严格遵守公约,并将租赁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凡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业主或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凡拒不终止租赁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七日

(http://house.online.sh.cn/gb/content/2006-12/14/content_1801277.htm)
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6-12-14 08:40:49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针对近阶段“群租”所暴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办理居住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室内设计布局的校验,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开展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房地局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责令整改。

  六、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律管理,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本规定修订《业主公约》,规范租赁行为,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出(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房屋出(转)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区(县)房地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组织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区(县)房地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公安、人口、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格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