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祚庥等当年对王洪成“水变油”宣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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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7-09-02, 00:53:09:

为什么要公布《关于王洪成“膨化燃料”的验证方案》
何祚庥
《中国科学报》1996年1月15日第一版

这里公布一组有关王洪成所“发明”的“水变油”问题的来往的信件,以及在北京工作的几位科技工作者所建议的《关于王洪成“膨化柴油”的验证方案》和有关背景资料。

关于王洪成所“发明”的“水变油”事件,已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并经由各种新闻媒介“炒”得热火朝天。其中最为突出的事件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杨士勤教授和党委书记吴林教授组织了10位专家,在1995年4月28日共同对王洪成这一新“发明”进行了实验和测试。1995年5月8日,杨士勤教授和吴林教授根据这一组实验结果向中央领导同志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一个《考察与见证报告》。信中称:“综合以上分析测试结果表明,原来加入的水已经转化为碳氢化合物的油,这是事实。”信中还提出:“有人认为不符合现有科学理论而把它说成是‘伪科学’,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恰恰不是唯物主义的。科学工作者首先要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能以现有理论解释不了作为根据说成是‘伪科学’。历史上很多重大的发现、发明往往是冲破了原有的理论而出现的……”

1995年10-11月间,全国有很多院士、专家均收到一份由“北京金义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寄来的一份由“天津市公证处”出示的《(95)津证经字第2433号公证书》。这一《公证书》说,“根据天津市联华集团公司的申请,本处公证员陈洪发、刘小杰对1995年9月6日在哈尔滨市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进行的‘洪成膨化柴油’的配制、实验及1995年9月7日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的测试进行了全过程监督。经审查确认‘洪成膨化柴油的配制、实验过程及测试”结果真实。”

但是,令人惊奇的是,这一《公证书》所“公证”的是9月6日和9月7日所进行的“实验”和“测试”,但是,附寄来的实验及测试报告,却是4月28日由吴林和杨士勤教授所组织的那一组实验及测试结果以及他们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一封信,所以,看来这十几年来为王洪成的“新发明”,提供“科学”基础的唯一“权威”证据,就是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签署的并由10位专家共同作证的《考察与见证报告》。

在北京工作的一些科技工作者对这一实验和测试结果是高度置疑的。科学并不仅是实验事实的堆砌。科学还要探求这些事实的普遍性,亦即还要由事实上升为普遍的理论。那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理论,如质量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等等,都是在大量科学实验基础上概括出来的普遍原理,是屡经科学实验的反复检验而颠扑不破的。从表面上看来,“水变油”的经验事实和能量守恒定律的理论相冲突,更深刻的事情是:“水变油”的经验“事实”和大量的科学实验的事实相冲突。为了解决这一事实上的冲突,当然更值得怀疑的是:“水变油”的经验事实,是否真的是事实?为了确定“水变油”,或“水已经转化为碳氢化合物的油”,是否是事实,其最简单的判决的办法,是双方联合,并在有严密的防伪措施条件下,再进行一次测试,以期得出公正的结论。所以,我们便在95年12月6日送去一份《关于王洪成“膨化柴油”的验证方案》的建议。为避免以后对实验结果的争论,所以这一《方案》还具体规定了“排除各种”非科学因素’的干预”的防伪措施。正如何祚庥等人在给杨士勤、吴林教授的信中所指出:“请注意这里所建议的防伪措施是针对双方的。”

这一建议的《方案》寄去已有1个月,中间何祚庥教授还曾用长途电话催询杨士勤校长是否同意这一建议?杨士勤校长回答说:“要和王洪成商量以后再做正式答复。”

由于我们迟迟未能得到正式答复,为了敦促这一《验证方案》得以实现起见,所以就公诸报端,诉诸舆论。请广大同志们看看这一《验证方案》是否足够公正而科学。当然,为便公众了解这一《验证方案》的来龙去脉,当然也要公布有关的来往信件和有关材料。(《关于王洪成“膨化柴油”的验证方案》和何祚庥院士给杨士勤、吴林同志的一封信详见第二版)

何祚庥院士等给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杨士勤、党委书记吴林的信
《中国科学报》1996年1月15日第二版

杨士勤同志、吴林同志:

接到1995年6月21日来信,久未答复,抱歉!

原因,我们想你们两位是可以理解的,这涉及原则性的重大科学是非的问题。

坦诚的说,对于你们在4 月 28日所做的“水已经转化为碳氢化合物的油”的实验,我们,在北京的许多科技工作者,是有重大保留意见的。问题不在于样品的化学分析,问题在于各个实验室里所测试的样品,是否即是当场制造出来的“膨化柴油”。譬如说。实验是在4月28日进行的,而吉林大学分析测试实验中心的测试时间是在5月4日,送样时间是在5月 3日。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实验报告上写明“送样单位:哈尔滨洪成新能源膨化剂有限公司”,亦即样品不是你们两位或其他签名的科技工作者送去的!这就提醒我们注意一个问题,亦即这一实验过程中,如何能保证排除各种“非科学因素”的干预?

注意到你们所做的试验,均在哈尔滨地区进行但如果科学真理是普遍的话,那么“水是否转化为油”的“事实”,应该和地点的选择无关。所以,我们提议能否由在北京的部分科技工作者和参哈尔滨4月28日测试的12位同志,或你们所派的代表,共同在北京重复你们在哈尔滨于4月28日所做的实验。这里寄上一份实验方案,请你们提出意见和修改。由于我们高度警惕有任何“非科学因素”的渗入,所以在试验方案中,规定了一些防伪措施。请注意,这里所建议的防伪措施是针对双方的,而不是只是针对某一方的。如果你们认为这里建议的防伪措施仍不够严格,亦欢迎提出来。

我们建议首先就测试方案达成协议,然后再协商一个共同方便的时间,在北京进行测试。

诚如阁下在6月21日的信中所说:“我们准备再作一次试验和系统的测试,希望请一些科技工作者制定试验和测试方案……然后通过较严密的测试,以得出较客观的结论”。这里提出的包括防伪措施在内的试验方案,即是对阁下建议的一份答复。

此致
敬礼
何祚庥等

1995年12月6日

关于王洪成“膨化燃料”的验证方案
《中国科学报》1996年1月15日第二版

本试验是重复1995年4月28日“由哈工大组织的国内10名专家在哈尔滨国防科工委新能源基地实验室所做的一次实验”。油水比例仍选用25%柴油和75%自来水配制的“膨化柴油”。

经协商,配制和取样试验场所在北京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所用“膨化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长杨士勤、党委书记吴林亲自带来北京,带到力学所试验现场。试验用的自来水由力学所当场由自来水龙头中放出,常规柴油当时到加油站购买。所用原料和配制成品均在“试验现场取代表性样品,请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进行按燃料标准的常规分析,并进行热值与元素分析,与常规柴油进行比较。试验操作和取样由中国科学院化学所选定的实验人员2人
进行,取样3份, 1份在入铁皮保险柜,加封,2份当场交给石化院分析人员。双方监督人员各2人均为一致同意人员。


试验方案

目的:本试验重复1995年4月28日“由哈工大组织的国内10名专家在哈尔滨国防科工委新能源基地实验室所做的一次实验”。”验证75%自来水加25%柴油配制的“膨化柴油”中的水是否完全转化为柴油。

总则:监督整个过程的真实性,当场检验配制好的样品的可燃性。将配制好的油品与原料柴油一同采样封存,并将样品送石化院按柴油的国家标准检验燃料的物理化学特性,测定热值,分析元素成分。将配制前的水及柴油样品送北京大学化学系分析物理化学成分。

试验用具:10Kg玻璃瓶2只,要求洗净、烘干,取样用移液管(或抽液用的大号针筒)2只,测量用天平一台(5000g ),或台称一台。

试验用品:自来水8升,柴油5升。

试验地点:经协商,配制和取样试验场所在北京中科院力学所(环境工程实验室)。成品由石化院按柴油国家标准检验物理化学特性,测量热值,分析元素组成。将配制前的水及柴油样品送北京大学化学系分析物理化学成分。

试验人员;操作人员由哈工大与中科院化学所各派1名。操作指挥1名,由双方协商由谁担任。

试验过程

原料:采原料样后,配制前准确测量原料质量:水60009,柴油2000g,“膨化剂”多少g(哈工大确定)。

原料样品:在配制前分别从水、柴油中抽取100ml试样各5件,柴油500ml试样3件封存。100ml试样各2件送北京大学化学系分析物理化学成分,100ml试样各3件存入保险柜,500ml试样2件送石化院,l件存入保险柜。全部存入保险柜的试样封存至试验结束,全体参加试验人员确认正确,结果无争议,在验证书上签字为止。

配制:按哈工大提供的操作规程配制。

采样:采用抽液针筒从混合液上层、下层各抽试样各3件,每件500ml。(上层、下层取样为一组分别测试后,取平均值为结果)(配制好后15分钟、3小时各采一组样品)两次共取出6000ml样品,剩余样品约2000ml,自上层、下层各取500ml,在 -30C冰柜中保存,3天后观察有无破乳现象。

防伪手段

水样:由实验人员在自来水管中采取。

油样:在实验当日在双方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赴中国石油公司加油站购买。

添加剂:由哈工大提供。

实验样品用瓶:由中科院化学所提供防伪瓶。

监视:在操作室两端各设置监视用摄像机一台,记录实验过程。

样品封存:由双方监督人员将样品放入保险箱,保险箱放入保险柜,保险箱由哈工大提供,保险柜由力学所提供,钥匙由哈工大与力学所分别保管。

参加人员:
杨士勤、吴林等12人(所有能参加的人或其指定的代表)。
何祚庥、吴承康、胡亚东、郭正谊、庆承瑞、薛明伦、潘奎润、盛宏至。
参加人员均负有监督这一实验按正常程序进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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