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分析张建革与闻韧之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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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李神汉 于 2007-08-09, 21:43:11: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建革与闻韧之争的核心

张建革与闻韧关于Bioorg Med Chem Lett. 2007 Jul 1;17(13):3769-73. Epub 2007 Apr 10那篇文章(以下简称BMCL文)引发的争论似有演变成一场短时间内难分胜负的混战的迹象。情绪宣泄者有之(所谓‘白眼狼’),诉诸三纲五常者有之(所谓‘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得这潭水越搅越浑,看客们越发糊涂。但不管怎么乱,事情终究还要解决。而解决的办法是首先要弄清真相,然后要依据双方都必须认可的标准来厘清是非并作出判断。此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只能通过阅读张、闻两阵营这几天抖出来的猛料以及上网搜索相关背景资料,来逐步接近事实。值得高兴的是,作为判断这些事实的法律却已经制定并实施了,那就是当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法)。有法可依就好办,现在,神汉就从法律角度试着分析分析。分析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精神用方括号括住,出处源法,并非杜撰。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发表科技论文中时的所谓版权就是著作权。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著作人身权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分为处分权和使用权]。张闻之争的核心其实就是争这篇BMCL文章的署名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依法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是不允许转让的。即只有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非作者不可署名。因为非作者在法律上不可能对他人作品享有著作权。]

从张闻两阵营提供的证据来看,BMCL文章的创作过程基本是利用有机所的设备、上海科委项目(项目号03DZ19201 )的一个子项目(120万元)中林国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具体数目神汉一时还没掐算出来,不过最后肯定能给出一个确定的数字)的资助。由林院士最初提出、设计并全程具体指导、由张建革为主在有机所具体实施了Tiagabine 的合成研究试验工作。闻教授则分得了20万(亦有说18万)的一杯羹,与林教授合作完成了新雨丝网‘知情者’文中所说的《中国药物化学杂志》和BMCL 2006 ,16(1): 225-227两篇文章所表述的工作。闻教授已经充分利用了那20万元创造了两篇高水平的文章,至于其中林院士的具体贡献以及闻、林之间成文或不成文协议最后把林列入这两篇文章作者之一是既成事实,必定是由闻教授同意并最后定稿投稿,不存在被林‘逼迫’之嫌。从这部分事实来看,有争议的BMCL文在完成过程中基本没有动用闻教授的20万元部分。BMCL文章表述的主体工作基本是由张、林完成,应有有机所完整的实验原始记录为证。闻教授本人并未参与其中的试验工作。‘知情者’文中所说闻教授每次上课都去有机所实验室看张并与她交流实验情况指导张的情节与张的两个声明中的表述相矛盾,指导没指导、如何‘指导’、花了多少时间‘指导’皆为无法证实的事情,仅凭闻一方表述不足为凭。知情者’文中所说为了帮助她尽快完成课题,按时毕业,还先后分派三个大学本科毕业生辅助她进行合成(每人次一学期毕业论文工作),其中还有学生专门去有机所帮助她合成原料的。这些情节是否都是事实、是否都是具体针对这篇BMCL文章,而不是另外两篇合作发表的文章,的工作而来,尚有待张建革一方的澄清。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使这些本科生确实参与了该文的工作,但闻教授本人并未在有机所参与试验工作,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非作者不可署名],闻教授仍然不具有BMCL文章的署名权。这些本科生究竟能否有资格名列文章作者,应由课题负责人依据其对论文的贡献大小决定,贡献极小甚至没有贡献就不应列为作者,虽有苦劳不必定就有功劳,不能因为一个打工的试验员每天给你刷试管很辛苦就必须把他也列入论文作者。

由于署名权只是隶属著作权的“分子”部分,作为“分母”著作权还具有众多其它“分子”。[处分权和使用权便是著作权中关于财产利益的方面]。署名权,对有些人来讲充其量不过是个“浪得虚名”,与票子、车子、房子并不直接挂钩,虽然现在有了票子、车子、房子的人也开始试图捞取虚名。[职务作品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本职工作完成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分两部分: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财产权属于作者本人,特殊职务作品财产权属于单位或所属法人]。在这里神汉认为,绝大部分发表的科技文章都是由学生、教授等科技人员做出来的,而这些科技人员本人并不是他做科研所属单位的拥有者,说白了,都tmd是打工的。所以,这些文章中所包含的成果一旦被应用于生产经营并产生经济价值,那么这部分的价值分割,打工的人是没有份的。中国以及国外的科研现实在这一点上是十分一致的,除非你自己花钱自己建试验室自己给自己打工搞出成果卖了钱赚了名誉那才完全是你自己的。综上,神汉认为,这篇BMCL文章的署名权归张、林等具体做研究的人而不是闻教授是确凿无疑;其财产权究竟是归有机所或者归“有机所+复旦”瓜分要依当时两个单位的协议而定,发生争议要依法裁决。其实,列位看官谁也不会认为、张建革或者林院士更不会做梦BMCL大作中的某个化合物有朝一日突然变成抗癌抗艾滋病抗阳痿新药然后创造一万万万亿元的价值以后张和林会妄图从中分成,因为,财产权归单位,没有你打工者的份!

最后,依据著作权法,[受委托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当初复旦闻教授把张委托到有机所培养时和有机所林院士有没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或不明确,著作权便属于有机所无疑。但不管复旦和有机所就大的著作权方面怎么撕咬,这篇BMCL文章的署名权毫无疑问地是依法属于张建革林院士等的;闻教授毫无疑问地依法不具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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