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e新到中的一面之词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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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onner 于 2007-08-06, 18:15:46:

引用:

5. 有人转贴了《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这也是成文的文件,不管对哪方有利,也应该列出来,做学术的人都要遵守规则,要不就乱了套。

他提到的两个文件都是我转的。《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不是规定,是近年来一些大学强制学生签字的“声明”。我个人认为这个声明与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严重冲突。这个与张建平是否签署相似的文件无关。

引用:

大多数的学校都有上述的规定,就此看来,复旦若要追究张建革的责任,是有充足的理由。不知道复旦大学有没有这个勇气,拿自己学校的"双聘院士"开刀。正如过去在新语丝上看到许多例子,大多数学校在此种情形下,都没有表现出应有的负责态度,而是采取了包庇院士的做法,才有了现在越演越烈的"越揭露,
拿钱越多" 的科研怪象!

这个推论错误。原因如下:
Franke避而不谈我转贴的教育部和科学院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
http://202.205.177.9/edoas/website18/level3.jsp?tablename=743&infoid=5936
http://www.imr.ac.cn/IMRWeb/Pandora1.aspx?pkId=5568
),而在那两个文件中对这样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对规定的理解,中科院和教育部都认为,外来人员在中科院各单位和教育部各学校完成的工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该单位”该学校“持有或共有”。

引用:

第十七条来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该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该单位持有或共有。他们在离开该单位前,须将在该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该单位,有责任保护该单位的知识产权,并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引用:

第二十四条在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有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
院属各单位在职职工必须在本单位签署《关于执行〈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新分配或调入院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的同时必须签署《保证书》。
已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人员必须签署《保证书》。
来院属各单位学习或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进修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来院手续的同时也必须签署《保证书》。

引用: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引用: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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