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教合一“问题与儒家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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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S30 于 2007-07-31, 14:30:59:

----“杨阳,李筠:现代化与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相关理论问题”一文的跟贴

1)


教授的观念比较混乱,自“绝地天通”之后,中国就开始政教分离的进程,与之相对应的,是开启了“道政合一”的历史进程。孟子所言“一本”即在此。


西人自苏格拉底引入“新神(尼采)”,即开始其政教分离的进程,经耶稣/路德而至新罗马,然其“道政合一”的历史进程一直晦而不明。


要洗心革面,重新做(中国)人阿。


2)


作者李筠如果是杨阳的研究生,以后恐怕还是要走自己的路。


西人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3)


关于不同国家类型的分类,在柏拉图那儿,哲人-王统治的城邦是最理想,而因其不可得,遂转而倾心于法律为王的法治国。哲人-王统治的城邦,也许可以称为道治国,因为哲学就是对何谓文(道之显者曰文)的探讨。


在道治国,其核心特征是正确与错误的判断置于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裁决之上,或者说以道德伦理指导政治法律的实践。在传统中国,是因道而德和“道生法”的观念,是道政合一(所谓有道/无道的判断);而在西方,则是宗教伦理,是政教合一,因为其判断正确与错误的标准是可兰经/圣经。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西方或早期的中国),总是有根据圣经而无法作出明确判断而必须加以判断的事情,哲学因而发生成长;在道政合一的儒家中国,因为“礼有损益”或者“易”的原则,不存在西方的宗教/哲学的冲突问题,所谓天之有文者也。


在文艺复兴之初,中国的政制就被认为实现了柏拉图的理想;而在施密特那里,天主教的政治组织形式被认为是理想的城邦形式。


然而,历史所发生的正确与错误的决断却并不总是正确与错误的,所以在道治国,有一个特殊的现象就是对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如果翻开中国或者罗马教廷的案例,其裁决在法律程序之外被纠正这样的事例都是不胜枚举,这在现代法治国是不可能出现的。


4)

看一下美国的历史,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由司法案例的裁决带来社会的巨大变化,这其实表明美国社会正是施特劳斯所言的一个“封闭的社会”(a closed society),立足于该社会一套特殊而根本的“意见”。

当年对于南方奴隶制度,对黑奴案件的判决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南方人是“支持”法治的原则。林肯是如何说的呢---“Wrong as we think slavery is.....”,这里清晰的显示出道与法的冲突,而南方至今还指责北方违反法治的原则,在这点上,南方人是对的。

5)

元始(公元)43年,光武帝姐湖阳公主家府中的一个男仆,仗势杀人后藏进主人家府。洛阳令董宣设计,把这个杀人犯抓住,并当着湖阳公主的面,把杀人犯斩决。湖阳公主到光武帝前告状,曰:“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

白衣者,面对的是社会的礼法,以己意断而从之。而天子之责,制礼作乐(或立法或释法或变法),超然乎其上,其所对者,乃道也,后宋之神宗叹曰“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皆由此也。

6)

王*怡曾将美国法官称作现代大祭司,而对法的阐释从教皇到最高法院终身*法官的转变,对应的正是由亚伯拉罕的上帝向亚里士多德的上帝(施特劳斯)的转变,这也正是文的体现。由此返观儒家帝制,正相当于终身*法官和总统的集于一人之身。

当年有人问人大委员长彭真,关于党与法的问题,这其实相当于道(是非)与法的关系。彭真回答自己也不知道,这恐怕并不仅仅是托词。所谓家天下与党天下之说,盖源于此也(这一转变尚有另一原因,此不赘述)。

传统儒家强调“从道不从君”,正是看到儒家帝制的缺陷而消释君(政统)对道的阐释权,而道统之传正是传统中国辉煌文明绵延的根本。在民主时代,使这一理念在制度上落实成为可能:在蒋庆先生的三院制设想中,政统(行政和一般立法)归庶民院和国体院,而道统归通儒院,由通儒院决定最高法院的*法官。确立道统对政统的地位(参考“大学、小学与国学”一贴),司法也就可以独立于政统,这是儒家政制的必然选择。

7)

美国南北战争前,双方争夺的焦点是总统对终身*法官的遴选,林肯当选总统使南方彻底绝望而分裂联邦。当年开国的国父们在奴隶问题上的妥协最终以血腥的南北战争收场,道与法的冲突一致于斯,后人岂可不慎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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