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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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xh 于 2005-10-24, 10:28:50:

回答: 越是这样越对班主有利。 由 Latino2 于 2005-10-24, 09:48:25:

隔壁最近有个叫陈琼的很活跃。看看下面的帖子,猜猜他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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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肘子已经开始制造法院和媒体偏向的舆论,又不出我的所料 (无内容) 陈琼 (0字节) 10/24 14:18 (8674)

上次方把法院选择北京,得到甜头;这次他要吃苦头了 陈琼 (509字节) 10/24 14:27 (8676)
送交者: 陈琼 于 2005-10-24 14:27:27

回答: 方肘子已经开始制造法院和媒体偏向的舆论,又不出我的所料 由 陈琼 于 2005-10-24 14:18:59

中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应该是被告所在地以及名誉侵犯事件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上次,方应该在上海去告上海的那个杂志。因为杂志是在上海,而且那个杂志基本是地方杂志,影响范围在上海。但方选择了北京告诉。

这次,应该是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但是,方被法律定义为”定无居所的无业人员“。人家法院连传票都不知道应该往哪里送。,所以,在中国的任何一个法院都是成立的。

原告现在武汉,当然是”天时地利人和“。
方这次是死定了,他只能哀求一些”舆论“的同情和制造法院和媒体的偏向来个”哀兵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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