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有“回旋”的余地。“诽谤”一方的问题出在利用了校方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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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5-9-17, 02:36:12:

回答: 学术打假与网警 由 松鼠 于 2005-9-16, 18:29:11:

如果是个人的财产,问题的确如松鼠所言,取证的手法有问题。但是此案是“公家”的机器,有人利用“公物”干扰学校秩序(=院长大人的“资格”)。这种情况下的警察的介入就是“可圈可点”的了。


诽谤一方如果能有这个认识“我们只能证明你是否有日本的论文博士学位,至于能不能享受博士的待遇,要看你们单位的具体规定。论文博士没有学历,它和博士是两个不同的学位”就可以不必赔这1万了。当然这一万也不会是教授自己的钱,不定从什么“红包”里付的吧。


看看这名字,汪萌芽,结论就是一个字:“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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