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错的人依然享有不受过重惩罚的权利--支持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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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Enlighten 于 2005-8-08, 14:48:32:

很多中国人认为人犯了错或犯了罪,不管惩罚是不是恰当合理,都应该老老实实地接
受。一心先生还把TONY争理的行为说成是“自暴丑陋”。这种思维方式不尊重人的
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权利法案”之第八条,也称为第八修正案写到:
“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中国的法律没有把这个提到基本权利的高度,但“量刑适度”这个原则应该不是陌
生的。

但是,不可否认,不尊重错者和罪者的权利在中国是传统的,也可以说是主流的。
当权者对小民犯错的过重惩罚成为他们的权力的一部分。愚民百姓们不但不反对,
反而认为这是从严。问题是从严还是从宽通常取决于当权者的好恶和犯错者的地位
或红包的大小,所以宽和严之间这个差额成了当官自己口袋里的可以换取自我利益
的砝码。这使得中国的平民百姓本来就不多的权利进一步地受到侵害。更严重的是,
它加剧了民与官之间势力的差距,削弱了民对官监督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对腐败
起到了推进作用。想想看,一个人一旦有过,就只能任凭上面当官的摆布,“人非
圣贤,孰能无过?” 自然中国人敢站起来与腐败官员抗衡者少,自认倒霉或同流合
污者多。所以强调惩罚的恰当性,强调公民的争辩权,就是减少了当官的口袋里的
砝码,就是减少了腐败的机会。

从中国的社会文化角度看,不保护犯错者或犯罪者的权利对中国人的人格起到了不
良的作用。每次中国出件好事,大家都喜欢说作为中国人自豪。但我认为这个自豪
感不必建立在历史悠久女足赢球之类上面。我见过很多国家的人,他们或历史短浅
或对体育毫无兴趣,但他们照样很自豪骄傲,为什么呢?以很常见的开车超速为例。
我见在中国的司机超速被警察揪住时,几乎无一例外的陪笑脸,一副讨好的可怜相。
偶尔有几个牛的,大多是有什么背景的。但在美国,哪怕你是个无足轻重的小土豆,
你也不用怕警察。一些公路上用大牌子清清楚楚地公布着对超速者惩罚的限度,比
如“在此地段超速最高罚款150美金”之类。所以你清清楚楚地知道惩罚的程度,也
就用不着在你女友的目击下以丧失你的尊严为代价乞求从宽。享有权利和尊严的人
才是真正地自豪和骄傲的人。这种自豪和骄傲是发自内心的,是无条件的,是中国
女足惨败也动摇不了的。

我今天所以支持TONY就是支持保护一个犯了错的人的权利和尊严。这对现在物质享
受日益丰富,人格与尊严却依然缺稀的中国来说,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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