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普:國際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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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VOLTES 于 2015-10-27, 20:52:33:

法普:國際海洋法

http://maritimeinfo.moi.gov.tw/marineweb/pdf/D02.pdf
第十三條 低潮高地 一、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時四面環水並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如果 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該高地的低潮線可作為測 算領海寬度的基線。 二、如果低潮高地全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超過領海的寬度,則該高地沒有其自己的領海。

八、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島嶼地位。它們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領海、 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界限的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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