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新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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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B 于 2018-03-16, 20:27:11:

最近看到一则悲剧新闻,说滴滴司机肖志新因为在襄阳火车站违章载客被罚两万元并被扣车辆,在和执法部门交涉不果后喝农药自杀。网络上关于这条新闻的评论基本都在感慨贫困如何将一个人逼上了绝路,很少有人质疑这个高额罚款的合理性。在一天收入几百元的情况下,两万元的罚款并被扣车的处罚对于一个滴滴司机无疑是太大了。

在网上查了一下,找到了交通运输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2016年联合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现其中关于责任和处罚的几条规定是这样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首先不得不说,这个处罚条款存在疏漏之处。在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处罚对象的同时,最严厉的第三十四条关于处罚对象和违法行为的定义却含糊不清。在这一条下面受处罚行为(一)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经营活动”的既有可能是司机,也有可能是网约平台公司。在网上的报道中看不出肖志新是否无证经营,这个应该很容易核实。即使他是无证经营,从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来看,对于网约平台公司和司机的处罚程度也应该是完全不一样的。

如果肖志新有滴滴司机许可证,那么他受罚的原因更可能是他在不允许滴滴运营的襄阳火车站违章载客。很多国家为了安全管理和照顾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生意,在客流量大的机场或火车站对网约司机有限制。在网上又查到了襄阳市2016年出台的《襄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发现其中的确明文规定了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揽客。所以襄阳市交通局用于处罚肖志新的依据很可能是交通部网约出租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因为这一条下面例举的八项受处罚行为中的第四项是“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但是这一条里的罚款是针对网约公司的,应该由网约公司来承担。

所以无论如何,肖志新不应该承担如此高额的罚款。

除此之外,无论交通部的管理办法还是襄阳市的实施细则中都不包括扣留车辆的处罚规定。扣车这一行为明显是执法部门为了逼迫违规司机交罚款而采取的恶意措施,其本身也是非法的。对于以跑出租为生的司机,车辆被扣就等于断了生路,在春节来临时怎能不令人绝望。

这个悲剧中,滴滴平台公司也有责任。在知道员工车辆被扣并被处以高额罚款时没有给予适当援助至少有违管理者的人情。如果明知处罚应该由公司承担或部分承担而刻意回避,责任更加不可推卸。

在疏漏的法律,恶意粗暴的执法,和冷漠的雇主之间,肖志新肯定没有希望讨回对于他来说巨额的损失,他面临的是三座高不可及,无法逾越的障碍。不知道当地政府是否能反省一下,是否有法律界的人士能帮助他的家人讨回一些公道,一些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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