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院为什么让孕妇签署早产儿是否抢救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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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huang 于 2018-01-14, 23:55:42:

这个同意书不是专门针对出现具体状况的孕妇,所有未足月的,哪怕37周的孕妇都要签署,甭管是不是高危。我能够理解新生儿月份过小,早产之后无法存活下来,放弃抢救乃不得已的行为。像这样笼统的,没有综合各种因素,对新生儿存活率,可能带有的先天缺陷对孕妇进行详尽告知的同意书,只有“是”和“不是”两种选择。估计大部分孕妇选择“是”。但是问题是:为什么医院要让孕妇签署这样一份同意书?估计是医院让孕妇签署一份同意书,就等于有一个防御的武器,如果新生儿父母因为早产的缺陷找医院扯皮的话。那这样如果新生儿父母担心早产儿有先天缺陷,生下来的小孩也就可以不用管了,让其死掉?仔细想想,其实挺恐怖的。

网上流传有妇产科医生给大月龄的孕妇做人流的帖子,让人看得毛骨悚然,先把胎儿杀死,然后在把肉挖出来,有的月份大到小孩都快生了来做人流,医生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在分娩之前让小孩成为死胎。我不了解行业内幕,帖子里面的内容姑且完全不信。根据中国医生职业道德来推测,做出这类事情应该不至于让人十分意外。我没有听说过医生因为杀婴受到处分,吊销行医执照的,更何况可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管人们如何看待堕胎,新生儿毫无疑问应该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有抢救希望,而没有实施抢救,无论小孩父母主观意见如何,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医院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这样的同意书绝不是丹书铁券,可以免除因为父母拒绝抢救造成早产儿死亡事故中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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