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统战部有关负责人关于给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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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098 于 2017-05-17, 11:02:27:

省委统战部有关负责人关于给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答记者问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照顾同盟者利益,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宗教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09年4月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两办”文件),根据省“两办”文件精神,省委统战部于2010年下发《关于对宗教界人士发放生活补助费有关政策性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会同省宗教局制定了《甘肃省宗教界人士考核标准》、《甘肃省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管理细则》和《甘肃省宗教界人士考核手册》等。2011年“五一”前夕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在兰举行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发放仪式。为了使社会各界对全省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了解。近日,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郭清祥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对宗教界人士发放生活补助费?

  答:我省是一个宗教工作任务较为繁重的省份,五大宗教俱全,信教人数众多且分布十分广泛,宗教问题对我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宗教工作始终是我省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同时,我省又地处西北五省中枢地带,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毗邻省区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宗教、教派、亲缘等方面有着紧密联系,这使得我省的宗教工作在西北乃至全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加大对宗教界人士教育培养工作力度,省上制定了《2009—2013年甘肃省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培训规划》,分级分批对全省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大规模培训,初步建立了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人士骨干队伍,这之队伍在拉萨“3·14”事件、新疆“7·5”事件和近年来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帮助宗教界人士解决实际困难,省委、省政府决定给全省宗教界人士发放生活补助费。省委书记陆浩,省长刘伟平,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刘立军,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副省长泽巴足等多次批示或亲自过问,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省在全国率先而行,每年拿出5000多万元为全省2万多名宗教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按在宗教团体担任不同任职级次分为十档,确定相应补助标准。省级财政负担一至三档经费,市级财政负担四至六档经费,县级财政负担七至十档经费。对交叉任职的,按担任职务的最高档次规定标准每月补助一次。对原已发放生活补助且补助标准高于本规定分档标准的,可按原标准继续发放;低于的,可调整为本规定分档标准后执行。截至目前,省级财政负担的332名宗教界人士400多万元生活补助费已全部列入年度预算,从今年1月开始发放。有9个市州、44个县市区的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已全部发放到位,其余市州和县市区正在抓紧落实。同时,为了把这项惠及宗教界人士的实事办好,省委统战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宗教局专门制定对宗教界人士发放生活补助费管理细则及办法,编印了《考核手册》,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宗教界人士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发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问:享受生活补助的宗教界人士范围有哪些?

  答:享受生活补助的宗教界人士包括: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包括藏传佛教正式批准转世的活佛);道教的乾道、坤道,经传度并经道教协会认定备案发证,且在各级道教协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以及在各级伊斯兰教协会担任委员以上职务的其他宗教界人士;天主教的主教、神甫(未履行转化手续的神职人员除外),以及在各级天主教爱国组织中担任委员以上职务的修女;基督教的牧师、教师(副牧师)、长老和担任省基督教“两会”委员以上职务的传道员。对于坚持爱国爱教,长期与党和政府合作,曾经担任过一定职务但因身体、年龄原因退下来的老一辈教职人员,以及从实职岗位上退下来担任荣誉职务的教职人员,可比照其原任职务发放补助;没有担任过职务,并因年龄和身体原因不再主持教务活动的老一辈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可发放相应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龄界限为18周岁,年满18周岁的宗教教职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费,未满18周岁的暂不发放生活补助费。目前,除天主教外,我省其他宗教团体正在开展对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备案、发证工作。这项工作完成后,对持有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天主教参加了爱国会的主教和神甫,虽然暂时没有教职人员资格证书,但被当地宗教活动场所聘请担任教职、有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或上一级宗教团体认可、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可享受生活补助费。

  问:对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教职人员户籍有哪些要求?

  答:原则上要求取得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资格、没有固定收入的在甘肃境内主持宗教活动的甘肃省籍宗教界人士享受生活补助,但由于各宗教情况千差万别,很多教职人员处于流动状态,按照不同宗教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对象。一是凡在我省正式批准开放的藏传佛教、汉传佛教寺院办理了入寺手续、长期居住(一般应在三年以上),并具有教职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的佛教教职人员可享受补助。二是凡在我省正式批准开放的道教宫观挂单满三年、举行灌经仪式,并有教职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的道教教职人员可享受补助。三是凡在我省批准开放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并具有教职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可享受补助,但待学时间连续超过三年以上者停发。四是凡加入我省天主教教区并参加了爱国会的主教和神甫,虽然暂时没有教职人员资格证书,但被当地宗教活动场所聘请担任教职、在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或上一级宗教团体认可、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可享受补助。五是凡在我省批准开放的基督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并具有教职人员资格认定证书的基督教教职人员可享受补助。六是在哪里做了政治安排的,在哪里担任教职的,就由哪里发放到其职务结束为止。在换届和教职人员聘请、解聘时,相关地方、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衔接,确保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位。

  问:对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宗教界人士,在发放方式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一是在正式发放前召开一次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就发放生活补助费的原则、要求、意义等进行通报,讲明党和政府对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的关心和照顾,并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每次发放生活补助费前,享受补助的教职人员都应到同级统战部门签字;地处偏远或行动不便的教职人员,可到附近乡镇签字或统战、宗教专干上门签字;享受省级补助的人员由省委统战部委托地方统战部在当地统战部门签字。建立教职人员领取生活补助费花名册,花名册均由本人签字画押后存统战、宗教部门。对享受补助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各级统战、宗教部门按照省“两办”文件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问:对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宗教界人士在具体发放工作中有些什么具体规定?

  答:一是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办理。二是对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实行动态管理。在各级人大、政协、宗教团体换届时职务发生变动的,均按变动后的职务享受生活补助费。宗教教职人员的正常增加、自然减员、自行流向外省区以及新聘、解聘的情况,均由县级统战、宗教部门每年年底前核实后按实有数发放补助,并逐级报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备案。三是兰州伊斯兰教经学院毕业生,已取得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宗教活动场所担任教职的,按省委统战部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伊斯兰教经学院本科毕业学员发放生活费的通知》精神办理,即“参照当地大学本科毕业生待遇发放生活费”。其它经学院毕业的本科学员参照此精神办理。凡从国家承认的宗教院校毕业的学员,并已被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聘任担任教职的,可享受生活补助费。四是若宗教教职人员为退休人员并享受退休工资,如果其退休工资达不到其应享受补助标准的,应予补齐;被宗教团体聘为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毕业生,其聘用工资达不到其应享受补助标准的,应予补齐。

  问: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宗教界人士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是否还能继续享受?

  答:《甘肃省宗教界人士生活补助费管理细则》明确规定,宗教界人士在享受生活补助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宗教局审定后,审定当月取消生活补助。一是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或违法违规活动,触犯刑律。二是不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等党和国家的宗教方针政策,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三是不履行宗教团体委员、理事职责,或在关键时刻不能很好地协助党和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四是参与宗教之间或内部派别、权力继承、利益等纷争。五是参与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六是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自印发宗教类非正式出版物引发矛盾纠纷。七是利用宗教感情挑起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或教唆、指使、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制造事端。八是对教义教规宣讲、阐释不准确,引起信教群众强烈不满或造成负面影响。九是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非法宗教集会,参与非法宗教集会。十是因其他原因,不宜享受生活补助。

  问: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宗教界人士考核标准和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在《甘肃省宗教界人士考核手册》中规定了享受生活补助的宗教界人士考核标准及考核程序。考核标准主要有:一是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宗教活动。三是爱国爱教。热爱祖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自觉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弘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四是教风良好。品行端正,举止得体,潜心修持,持守职份,与信教群众关系和谐。能够模范遵守教义教规,积极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社会进步的阐释。五是作用突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服务信众。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考核程序是,对享受生活补助的宗教界人士实行年度考核,由各级统战部门商宗教工作部门并征求宗教团体意见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分优良、合格、不合格,由统战部门负责填写。

编辑: 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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