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招牌上应有“清真”字样2016-09-27 20:05图文来源:南报网
南报网讯(记者 邹伟)南京市政府法制办9月27日发布公告,就《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根据草案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上标有“清真”字样,并不得使用清真饮食习俗禁忌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
草案中指出,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清真食品供应,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清真食品行业发展。
《条例》中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以下称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制定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储运、包装、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其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公民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餐厅或者提供清真饮食便利。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旅游景区、会议中心等,有条件的应当设立清真餐厅。
清真食品的名称、广告、出版物、宣传品、包装物及其他印制品不得含有清真饮食习俗禁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