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市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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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ornbug 于 2016-05-19, 19:40:12:

根據紐約市的一項法律,一家機構和雇主倘若在變性人士(transgender,跨性別人士)的「尊稱」上用錯代名詞,可能會被罰款,而金額最高達到25萬元。

白思豪市長的人權委員會顯然已修訂了有關「基於性別認同或表達的歧視法」的條文,把企業、雇員和業主涵蓋在內,假如他們使用泛指跨性別者的名詞,例如「澤(ze)」 (他)和「赫(hir)」(她),將會被罰。(ze和hir是he和she的變音,是對性別不明人士的稱呼。)

根據紐約市官方網站的引導信息,無論個別人士的出生性別、身體結構、病歷、或身分證上指示的性別是男性是女性,雇主都要使用他們喜歡的名字、代名詞和專稱,例如「Ms./Mrs.(女士/太太)」,否則就是違反紐約市人權法。

人權委員會為該法頒布一項「執法指引」,並指出有些人喜歡使用無性別的代名詞,包括「they/them/theirs(他們/他們的)」或「ze/hir」。

根據準則,違反該法的行為可能導致企業或雇主繳納罰款。

例如:

‧故意並一再拒絕使用別人喜歡的名字、代名詞或專稱。

‧一名跨性別「女士」清楚說明其喜歡使用的代名詞和專稱後,不可再重複使用「him(他)」或「Mr.(先生)」來稱呼她。

有趣的是,紐約市人權法同時建議,企業和雇主只要實施一項政策:查問每個人喜愛的性別代名詞,這樣就沒有人因這個問題受到挑剔,從而避免違法。

該準則還補充說,企業和雇主應當更新系統,「容許所有人自我認定自己的名字和性別。」

此外,該準則規定,如果企業發現其雇員或顧客「拒絕使用跨性別員工喜愛的代名詞,就必須以不遵立即予以開除,因他們不遵守紐約市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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