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军都督被俘,公知还乡团出洞大批知屎分子救援:薛蛮子事件背后的公权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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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095 于 2013-09-09, 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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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6日 06:08 AM
薛蛮子事件背后的公权之辨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张千帆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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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警方以“嫖娼”的名义拘留了微博名人“薛蛮子”。央视高调报道“大V嫖娼”,竟占《新闻联播》3分钟之久,够得上“常委待遇”;《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则发微博建议,要挑政府毛病的人首先要保证自己“屁股干净”。这当然可以作为一种善意的提醒,但也可以被解读出这样一层意思:批评政府的人必须是自身没有瑕疵的“道德圣人”,否则就别怪政府找你的麻烦。这种说法同时假设,只要公民违法,政府就可以理直气壮执法抓人。其实不然。这种假设违背了行政法治的一条基本原理,那就是如果抓薛蛮子这种行为构成“滥用职权”,那么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的一种。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撤销“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一般的程序或实体等“客观违法”不同,滥用职权是一种“主观违法”行为。如果薛蛮子明明不是嫖娼,而警察以“嫖娼”为由拘之,显然属于客观实体违法。但即便薛蛮子确实嫖妓了,警察拘留就一定合法吗?未必。如果警察“心术不正”,抓薛蛮子嫖娼只是一个由头,真正的目的是不让他讲话,或“杀一儆百”,震慑一下热衷“传谣”的大V们,那么行政行为就构成滥用职权。换言之,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客观合法,用合适的法条和程序处罚个人违法行为,而且还必须有合适的动机。要抓薛蛮子嫖娼,那就是为了抓他嫖娼,而不是为了别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则即构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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