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诽谤罪”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才有效!


所有跟贴·加跟贴·新语丝读书论坛

送交者: true 于 2013-09-10, 20:37:47:

[原创]“诽谤罪”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才有效!
10990 次点击
98 个回复
5 个赞同
孤独亚洲客 于 2013-9-9 21:38:10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很有必要,很有现实意义。规范立法、规范司法解释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梦”的前提与基础,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与司法解释都乱了套,那么实现“法治梦”将是一句空话。针对两高院有关“诽谤罪”的司法解释,笔者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求请法律界人士指点!
我国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于刑法的上述规定,我肯定这是法律规定!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规定: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故,对于《刑法》的第二百四十六的规定,如果要进行法律解释的话,有这个解释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所有跟贴:


加跟贴

笔名: 密码: 注册笔名请按这里

标题:

内容: (BBCode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