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又有三人,三分人之一,分六錢三分錢之一,四分錢之三。問︰:人得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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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onner 于 2015-05-28, 08:03:20:

荅曰:人得二錢、八分錢之一。
經分〈臣淳風等謹按︰經分者,自合分已下,皆與諸分相齊,此乃直求一人之分。以人數分所分,故曰經分也。〉術曰:以人數為法,錢數為實,實如法而一。有分者通之;〈母互乘子知,齊其子;母相乘者,同其母;以母通之者,分母乘全內子。乘,散全則為積分,積分則與分子相通之,故可令相從。凡數相與者謂之率。率知,自相與通。有分則可散,分重疊則約也。等除法實,相與率也。故散分者,必令兩分母相乘法實也。〉重有分者同而通之。〈又以法分母乘,實分母乘法。此謂法、實俱有分,故令分母各乘全分內子,又令分母互乘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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