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可以看做是中医的丧钟被正式敲响。科学的方法必然会进入评估系统,从而最后摧毁中医。
第六十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
(一)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等机构的评审、评估;
(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评估;
(三)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中医药新技术的评估;
(五)中医医疗损害的技术鉴定和中药不良反应的评价;
(六)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
(七)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的资质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
(八)其他需要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评估、鉴定的事项。
开展上述评审、评估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应当以中医药实践技能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