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不存在的孩子》:从堕胎禁忌走向生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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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uesea 于 2014-05-16, 03:46:45:

一项持久的历史争论

在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近现代很长时间内,堕胎都曾是一种道德禁忌和法律罪名。这项禁忌、罪名有其历史渊源,罗马法和基督教都主张制裁堕胎行为,随着近代欧洲国家掌握了原先被教廷掌控的司法权力,堕胎改由国家制裁;当时的人们认为,受孕后的胎儿何时获得生命(如同成人一般的生命主体资格)无从确定,堕胎特别是大月份堕胎形同杀人。

启蒙运动及后来工业革命、跨国甚至跨大洲人口迁徙运动的陆续兴起,造成了一种间接的尴尬现象:婚外怀孕和未婚先孕的女性越来越多。而近现代欧洲国家之间的征战,常常让战区女性怀上了敌国士兵的孩子。人们开始觉得,堕胎妇女也很值得同情,因为她们如果将孩子生下来,要么母子被迫忍受毕生耻辱,要么堕胎母亲必须承受刑罚,这两种后果都意味着对女性的不公。由此,开始慢慢松动对堕胎实施惩罚的法律和舆论基础。

从19世纪末开始,民族国家意识的增强,让“国家利益”被掺杂到堕胎合法性的广泛讨论中。一方面,社会达尔文主义及由此催生的优生学、新马尔萨斯主义,或明确或隐晦的指出“劣等”种族、阶层人群不配享有生育权,这类人生了孩子不仅很可能养不活、养不好(倒不如不生),而且会降低国家的人口素质,因而为了国家利益应当积极推进堕胎的合法化,甚至鼓励、强制“劣等”人群的堕胎。另一方面,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生育率长期处于低位,非法堕胎率却居高不下,部分精英阶层认为非法堕胎是造成法国等国家人口下降的重要原因,堕胎是反民族、反国家的罪行,要求就此采取进一步的严厉管控和制裁。

堕胎最终成为一项公民权利,这项权利与国家控制的计划生育完全不同,即妇女拥有完全的生育自由、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用任何利益借口阻拦妇女自主堕胎,自然都是荒谬绝伦的;但如果违背妇女本人的意志对此孕育的胎儿进行强制引产,则更是对个人权利自由原则的粗暴践踏,也与世界潮流相逆。

需引起注意的是,到了今天,许多讨论计划生育(强制引产、指标性生育)、堕胎等问题的人,有的人赞同计划生育,有的人认为控制生育将导致人口严重老龄化,他们虽然有观点上的根本分歧,但却存在一点致命的相同之处:将妇女的生育自由抛开不提,单单从抽象而又功利化的“国家利益”出发——计划生育的一些赞同者,话里话外所透露的意思,仍然是曾在百年前流行过的优生学、新马尔萨斯主义(有些人不赞同计划生育,却主张让“素质更高”的富裕阶层拥有更多的生育指标);而其反对者,往往从中国乃至全球养老政策难以为继的角度出发。难道,生育、生命,就只是这些人口中简单相加的数值?

从禁忌到国家利益

堕胎成为公共议题,是因为客观上存在医疗性堕胎的问题:在19世纪,欧洲国家的产科医生都经常碰到两难处境,骨盆先天畸形等原因造成生育困难的妇女受孕,如果不进行医疗性堕胎,则很可能母子双亡,但选择医疗性堕胎,就等于帮助母亲“杀死”胎儿。当时的法国,宗教禁忌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神学界拒绝医生们接受英国、德国等国已经普遍兴起的医疗性堕胎术,法国医生们之间也因此开展了长期争论。

新马尔萨斯主义者将资本主义社会面临的最大威胁,认为是素质不高的劳工阶层的高生育率(对应的,富人们生育较少,特别是富家小姐可以轻松跨出国境,到堕胎合法的国家接受手术,以保持曼妙身材),呼吁堕胎合法化。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马尔萨斯主义者的主张一度还获得了当时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响应支持,因为前者声称,通过堕胎合法化而控制劳工阶层的生育,就减少了就业市场上的劳动力,直接导致劳资关系的反转,让工人阶级占据有利地位;并且,自觉而有限制的生育可以提高妇女尊严,让资产阶级国家的战争机器断绝“炮灰”的来源,迫使其放弃穷兵黩武的政策。

但很快又有了新的反堕胎理由。20世纪初,法国人口出生率下降,同期的德国却实现了人口的相对增加,这与两国军力变化的情况恰好合拍。由此,在法国,堕胎被说成了比德皇还坏的民族敌人。新马尔萨斯主义者被攻击为“堕胎党”,不得不设法将宣传重点从堕胎转向避孕。

从轻罪化到无罪

《不存在的孩子:19-20世纪堕胎史》书中提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国,主张增加人口者,一般将堕胎习俗的形成归咎于社会风气的普遍恶化,包括道德沦丧导致的滥交、负心汉诱奸未婚女子、妇人红杏出墙以及宗教信仰、宗教伦理的淡薄,等等。持这种见解的人,不光有医生,而且包括法学家、社会学家。他们坚称应对实施堕胎的人实施惩罚,还要求国家惩处赞同堕胎合法化的新马尔萨斯主义者。

而当时法国等欧洲国家知识阶层对于堕胎问题存在矛盾性看法,一方面,知识阶层同情作为弱者的女性,特别是那些生育非婚子女而陷入生活窘境的女性,宽容、理解这些女性;另一方面,又纠结于伦理层面,认为胎儿生命神圣不可侵犯。

主张增加人口者要求惩罚实施犯罪性堕胎的人,但在当时很难从临床上得以准确查核。为了和犯罪性堕胎作斗争,医生和法学家们首先保护未婚先孕的女子,希望未婚孕妇能够怀孕足月,不会因此受到耻辱,强调社会应鄙视诱奸后又排气未婚孕妇的男人。法国终于在20世纪初推动堕胎轻罪化的司法进程,但这项政策被随后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并未取得预期实效,对堕胎的打击仍趋刚性。

二战后重组的法国政府重新掀起堕胎轻罪化是否恰当的政策争论,而与之同时,优生学为基础的幸福生育逐渐演化为“法国计划生育运动”,似乎有重走堕胎重罪路线的危险。1960、1970年代的社会运动改变了这一切,首先避孕自由化、合法化运动,打破了宗教和社会保守组织的压制,使之主张成为法案;而后的“妇女自由运动”提出妇女拥有自由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让赞同堕胎自由化的法国人比例从1970年的22%抬升到次年的55%。

1971年,由西蒙·德·波伏瓦领衔,343名法国妇女(其中有多位文学界和演艺界名人)发表联合声明,声称实施过堕胎因而触犯过法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逼迫法国政府作出表态:要么悉数追究此343人的法律责任,要么则不起诉。法国政府选择了不起诉;法国医学界人士也接受了堕胎自由化的立场,尽管他们也补充指出,反复堕胎会严重危害妇女的身体安全。

堕胎权随后写入法国法律,这让一贯恪守保守立场的党派和政客上台后也不敢对相关法律动手脚;极个别激进组织效仿美国的同类组织所开展的反堕胎暴力行动(焚毁开设堕胎业务的医院甚至杀死产科医生),同样未能从法律和公众舆论上形成扭转。从自由出发、而非牵涉国家利益的堕胎权,最终在法国及周边许多国家深得人心,实现了禁忌-犯罪(重罪)-轻罪-容忍(无罪)-自由的最终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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