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就回应过了。在这里贩方黑的馊饭,你想让我封了你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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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方舟子 于 2012-07-26, 05:12:37:

回答: 当初白字秀才发现的106天的神秘错误是否可以看做版主抄袭的铁证? 由 psychina 于 2012-07-25, 20:47:08:

对“方舟子抄袭颖河”一事再说几句
关于《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一文是否抄袭了颖河系列文章《认识药物》一事,我以前已经说过了,两篇文章都是参考了FDA出的一本资料写的,所以有些段落相似,例子、数据都相同。颖河的文章是提交新语丝发表,经我审阅后登出的,我当然是读过的,还向别人推荐过,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有比较深的印象,写的时候也受其影响,比如那个“106天之后”。但我那篇文章并非照着颖河的文章写的。
因为《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收入《科学成就健康》,有人近日又别有用心地再提“抄袭”,到处张贴。我本来懒得去理的,因为说得再多,也挡不住这些相信谎言千遍成真理的人继续唠叨个不停,比如我“抄袭”《科学》论文一事,我澄清了多少次,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不是还在继续诬陷我吗?北大哲学系的刘华杰不还继续用捏造事实的手法写成一篇论证我“抄袭”《科学》论文的“论文”,被杨玉圣拿去发表在国内一份名叫《社会科学论坛》学术期刊上吗(那份期刊的编委个个都是瞎了眼)?但这几天有人自称是我的支持者,断定我的确“抄袭”了颖河文章,发email要我为此道歉,还有人在blog上贴文,也自称是我的支持者,为我的“抄袭”而感到“悲哀”。这倒要让我为这些被误导的“支持者”感到悲哀了,就再浪费时间多写几句吧。
据说是新发现了我抄袭颖河的铁证,即对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部分。指控者称,FDA文关于三期临床试验的介绍只有一个表格,“方舟子和颖河都是对着同一张表格用文字进行描述,为何描述出来的文字相似度那么大?”
该指控者在这里撒了一个谎。实际上,FDA文的正文也对三期临床试验有介绍,并非只有一个表格。做为对常识性的程序的介绍,出现某种相似性本不足为奇。但是如果仔细核对我和颖河的介绍,会发现实际上在具体措辞上还是有所差别的,将差异之处与FDA文比较,恰恰可以证明我是根据FDA文而不是颖河文做介绍的——因为对这部分内容的处理,我要比颖河更贴近原文。
例如,对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称其“初步观察新药的安全性并确定合适的给药剂量”,我则更精确地说“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给药剂量”,我根据的就是FDA文的说法,“These phase 1 studies assess the most common acute adverse effects and examine the size of doses that patients can take safely without a high incidence of side effects.”所以出现了颖河用“安全性”而我用“急性毒副作用”,颖河用“确定”而我用“检验”的差异。我的这部分介绍中还有一句话为颖河所无:“如果没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临床试验。”这也是根据的FDA文:“If phase 1 studies don’t reveal major problems, such as unacceptable toxicity,...”
对II期临床试验的介绍,颖河说“进一步观察安全性”,我说“也对短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观察”,多了“短期的”一语,也是因为原表格中有此说法。
顺便说一下,我这篇文章其实早在2004年就写好了,一直没有发表,只是在2005年《中国新闻周刊》就“爱滋病新药疑云”采访我时,希望我提供一个介绍三期临床试验的小资料,我才把这部分内容给了他们,登出时并没有署我的名字,我也不介意,因为这种格式化的介绍其实没有什么原创性的。我之所以提及此事,只是不想万一有人发现我的介绍与《中国新闻周刊》上的小资料一字不差,来指控我抄袭了《中国新闻周刊》。
其实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比如那位一贯靠造假来打假的杨玉圣竟为此将我比作汪铭铭,也有人(我的“支持者”)则是不懂这二者的差别。对后者,我抄一段我在《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收入《研究生是怎样炼成的》一书)中的话,希望以后别再以我的“支持者”的身份来为我“悲哀”: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三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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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实" in 107 days" 和"106天之后"数学上是一个意思 - levinson (105 bytes) 2012-07-26, 07:37:02 (675684)
  • 封了他,正中下怀。赛神经一直拉长着脖子等砍头, - 鹏归 (26 bytes) 2012-07-26, 06:09:11 (675678)
  • 神经是不是想让您再澄清一次呢?因为连他都搜不到。 (无内容) - Tom (0 bytes) 2012-07-26, 05:44:46 (67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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