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陆民:Gideon案,家中失窃,扯蛋的中国特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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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skywalkerman 于 2013-04-06, 1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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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2月2日晚下笔后一直未曾完成发布,今儿一早闻听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盗窃罪司法解释,遂完成拖沓作业。

**中央政法委大院窃贼被诉后,2中院百般刁难,后判决其侵权成立但却无赔偿,迄今预付的诉讼费没有退还。本人曾致电当值法官,答曰不领判决书则不退诉讼费——该案与本人第一宗诉讼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致,但中间自行更换、随意改变开庭时间,最无耻的是,肆意刁难,由此本人拒绝前往领取判决书,特快专递后拒领退回,以此抗议。


2013年2月1日晚,在父母那边吃完饭后谈起了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吉迪恩入室盗窃案(Clarence Earl Gideon),该案最后衍生出“米兰达忠告”的第二部分: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负担不起费用,法庭会为你指定一位律师。

讽刺的是,晚9点回到家里,发现被入室盗窃。好在与所谓的人民法院交锋八年,打遍京城,家徒四壁,没什么太大损失。这是不是也算塞翁失马焉知非福?是不是得弄面锦旗感谢所谓人民的法院?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如此囊中如洗,只好向中央政法委以及皇城2中院讨要欠债了,那仅仅是八年征战中强大对手之一而已。朝鲜战争后,中共自豪地宣传与世界上最强大的军队交过手,还号称打赢了;而今,一个美国商学院的MBA非常自豪地宣称:曾经与世界上最强大的对手对阵过。

尽管这些年本人从具有美国特色的MBA被锤炼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斗士,敢于面对一切所谓的泰斗大师;但是,对失窃这类普通案件倒是没注意相关法条规定,只是隐约有印象得多少多少金额以上方有立案资格。由此,当晚没好意思报案。第二天,简单琢磨了下作案手法,搜索本地入室盗窃类案件,结果搜出了些莫名其妙的东西:

先是瞧见百度文库一篇未署名的《浅谈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接着是一篇《检察日报》刊登的《认定‘入户盗窃’要注意把握三种情形》,两篇全都是围绕“户”字大做文章。前者经查乃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何亮所作(上述文章的链接为此),后者是江西省彭泽县检察院的刘兵。

我第二天琢磨完作案手法后,为免小区左邻右舍遭难,遂拨打110报案。我是研究完入户盗窃罪法条后才醒悟,警察笔录时问我失窃房间做什么用似乎具有法律上的目的。

如果我告诉你,从1949年到2011年,这片土地上入户盗窃很可能并不犯罪,你觉得惊奇吗?然而,这就是某党让人民歌功颂德的所谓新中国的现实。

这个国家1949年后直到1979年才有刑法,不过人家那个伟光正的宪法倒是没少弄,一共有4部之多。

79刑法普通盗窃罪为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诸如盗窃枪支、公文与普通百姓无关),法条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1997年刑法修订后,普通盗窃罪法条为: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述《检察日报》的文章标明,【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来定罪和量刑的。该司法解释依据原刑法条文的“多次盗窃”规定,将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但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也就是说,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入户盗窃真的是风险很小,不知道盗窃行业有无注意到政府的这一特别照顾措施?

尽管“入户盗窃”入罪,然而两位检察院人员舞文弄墨,从最高法《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寻章摘句,探讨“户”字含义。

为此,本人特地找来民国刑法比较。1911年辛亥革命后,民国肇始,政府明令“《大清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随后于1928年颁布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又称“旧刑法”),经过修订于1935年颁布新刑法。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有关盗窃罪之法条: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
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氣,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台湾现行刑法仅仅第323条有所变化,修订为: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另外增加第324条: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有比较才有鉴别,但要注意某些中外奴才的比较歪理。民国刑法法条清晰明确,只要是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即犯该罪,所以旅馆房间也入此列——前述深圳检察院人员的文章则认为旅馆房间不入“户”列。

民国刑法此条有“夜间”前置词限定,这也是对住宅功能的特别保护,因为一般人们夜间休息,也最容易受到伤害;其它时间、地点则有第二款补救。这里想就第二款中的“毀越”法律含义进行辨析,因为台湾陈怡如教授的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按照一般理解,毀越不应该是两者之一即可,而应先“毀”后“越”,无“毀”而“越”不应入罪。陈教授在其《刑法窃盗罪案例篇(三)》中认为,用钥匙开门入室非毀越,她引用的是《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四五四号判例》;接着她讲述夜间推窗伸手入室窃取衣物,触犯第321条第二款,对此引用的是《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字第三十八号判例》。显然,后案例为新,所以结合法条案例,用钥匙入户盗窃亦犯本罪,况且如今传统的溜门撬锁根本没有太大可行性,偷盗行业也在注重提高自身技术含量。我家的失窃案就是钥匙开门,所以第二天才报案以便引起左邻右舍的警惕,但仍旧至少还有两家遭窃,手法一样。更加神奇的是,我楼上一位女士家里,从笔记本到锅碗瓢盆,由此说明党国吹嘘的、四处夸富的崛起泡沫有多少。我曾经戏言,一个地方的经济可以从大街上的美女和当地的网球场估摸出来,如今得外加一个判断标准:一个地方的经济可以从小偷的品味看出来。十多年前,我的笔记本花费了一万五,如今的笔记本一般也就两三千,用过的再倒手销赃,说明偷盗行业艰难。记得当时我发了个微博,向小偷抱歉,如果他们是团队作案,我家这个项目估计得引发他们内讧。

回过头谈本文开篇提及的美国吉迪恩案。1961年6月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家小店失窃,5美元外加几瓶啤酒喝苏打水,在附近一个居民指证下,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被捕。8月4日,吉迪恩被控breaking and entering罪;8月25日,就在他51周岁生日前5天,吉迪恩被判处最高刑期5年监禁。

美国的入室偷窃罪breaking and entering,也叫burglary,或housebreaking被列为重罪。法律对breaking and entering的定义与前述民国刑法法条类似,或许当年就是参照英美法制定的,所以“毀越”简直就是breaking and entering的直译。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breaking and entering规定的更加明确:夜间进入他人房间意图犯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Breaking可以是强行开门,也可以是建设性手段;只要门不是敞开的,未经允许的进入即为breaking and entering。夜间为日落半小时后到日出半小时前之间,“室”包括临时无人居住的住宅,但不包括偶尔居住的建筑物。

吉迪恩因为无钱聘请律师,只好自辩;被判入狱后,他研习法律,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遭受侵犯,因为他在没有得到律师辩护条件下被判入狱——《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他先后给佛罗里达州的联邦调查局和最高法院写信,没有得到回音后于1962年1月给美国最高法院发出一封5页申诉信。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以9:0一致裁决吉迪恩申诉成立。由此,仅仅佛罗里达州就有大约2000名被定罪者即刻获得自由,但吉迪恩自己并非直接获释,他的自由是通过一次再审获得的。1963年8月5日,就在最高法院裁决做出5个月后,吉迪恩案经过律师辩护,陪审团裁定其无罪。

再看49年后的所谓新中国,在即将武力夺取政权有望之际,中共便迫不及待于1949年2月22日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共是在1952年2月10日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后,方于4月18日推出《惩治贪污条例》;中共是在1950年3月发出《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进行所谓“镇反运动”后,方于1951年2月20日推出《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更加讽刺的是,他们审判所谓林彪四人帮案的依据,是1980年1月1日施行的79刑法——79刑法的所谓从旧从轻原则并不能自动解决这个溯及力问题。虽然一卅年间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终于寿终正寝,但其内容全部都揉进了79刑法;尽管反革命罪1997年从刑法中消失了,但其实质条款依然照旧。世界上所有文明国家的刑法中全都规定,只有武力对抗政府方触犯刑律——参见本人《法律+英语:我来给人民大学的高铭暄教授上上课》(又名《法学家如何歪曲西方国家法律的?》),《剖析法学教授的诡辩术,再给高铭暄上上课》——而这个国家的刑法第105条则完全是因言治罪。

2012年9月15日,《光明日报》以《高铭暄:一部刑法典 38稿 25年》为题大肆吹嘘,文中提及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浩培戏言“一辈子就教了这么一次刑法,就教出了高铭暄》;而实际上,高满打满算也就算真正学过2年法律而已,从47年到49年。可笑的是,《光明日报》恰恰就是本人八年皇城法院交锋中,对阵的世界上最强大对手中的一员。自从中国特色铁娘子反击“小偷国家”的传说后,这片土地越发土匪强盗小偷兴盛云集,而这些中国特色《刑法》是不管的。比如,他们在向国际社会表白时,掰着指头宣扬,我们有行政、民事、刑事三道防线保护知识产权;但当你拿着那些所谓特色刑法法条要求保护时,你就会发现,那跟共产主义一样,全都是骗人的鬼话。qulumin.blog.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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