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之前次贷的争论,你们要拿出真凭实据出来,不然就得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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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uesea 于 2012-12-17, 19:31:34:

Steven说的,废除1933年法案并不是克林顿主推的,克林顿只是按程序,或者克林顿的签署并不是其本意。

这其实很容易说明,首先克林顿并不是只有这么一次签署放松金融监管的法案。1999年一次,废除了 Glass-Steagall Act 2000年签署一次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2000)。也是旨在放松金融监管的法案。

其次,我贴出了1999年废除法案时克林顿签署时的照片,该照片实际是白宫有意组织的记者招待会上,邀请了政经界大佬,底下大群记者拍摄。并不是美国总统的每个法案签署都会有这样的情况,显然当时白宫这么做非常刻意的。
照片:http://www.xys.org/forum/db/10/180/101.html

再次,克林顿在2010年对ABC Jake Tapper 在谈到当初废除法案时说: 我想我错了,我听信了错误的建议。我不相信如果真的很明显不是克林顿的责任,他还会这么主动承认错误,还责怪他的内阁。貌似克林顿也不是这么有“担当”的人。
原文:http://www.xys.org/forum/db/10/180/154.html

这本来是可以将得清楚的事情,比如相关事实查证,当时新闻报道。但是这里可以争论到这样结果小布什分明没有签署过任何放宽金融监管的法案,结果说是小布什放宽了金融监管。克林顿2次签放宽金融监管的法案,1次签鼓励房地产投资法案。结果克林顿与放宽金融监管无关。

这里的争论还可以把克林顿自己承认自己犯错说成是,1.我没有理解克林顿高深的讲话。2.继续坚持There wasn't that much Clinton could have done.

当然要站定立场辩护也正常,问题是你要拿出证据,结果这里除了Steven 比较认真讨论,其他人基本什么证据,讨论都没有,上来就开骂,几乎是只要反驳的,就是开骂的。还有位更甚,在那里大叫什么卵子啊,什么乱78糟的,我看着恶心不回,这位还得意,丝毫不对自己的行为感觉有任何可耻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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