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岛屿中争论中的国际法问题,是不是会参照帕尔玛斯岛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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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bluesea 于 2012-09-17, 08:38:20:

案件情况如下,美国通过与西班牙战争,获得了西班牙割让的帕尔玛斯岛主权。但是该岛为荷兰实质占领。双方向国际法庭提出仲裁。国际法庭根据“实质占领”提出,西班牙虽然最早发现帕尔玛斯岛,但没有对其实行有效的“实质占领”,所以主权不归西班牙,而归实质占领者--在岛上有移民的荷兰。因为西班牙不具有该岛主权,所以也无法转让给美国,美国因此输了该岛。当然后来印尼独立,帕尔玛斯岛又归属了印尼。

这里茅于轼说无人岛,可能主要就是指“实质占领”。一般来说,对于岛屿来说有适合居住和不适合居住两种,对于岛屿实质占领除了移民以外,还有比如国家政府宣布占领,建立标志,比如管理标志,航海标志等等。

当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占领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其占领未收到抗议。


从这里看,钓鱼岛的争议就很大,方舟子贴的先发现和地图只能作为“初步主权”。而日本做的政府宣布主权,确实更有象征意义。

但是,有人吹嘘的日本完全是按国际法做的,几乎就是国际法教程式的占领也不确实。日本在声明岛上无标志,并且宣布为其所有以后,并没有对该岛实施进一步有象征意义的占领标志。

而在1969年建立了象征标志后,2年时间就遭到了抗议,不属于“有效的实质占领”。当然日本有辩解,就是他们在二战以后就有设立标志(好像是借美军名义什么设立的)。另外在日本宣布主权以后直到1970年以前没有任何人抗议。

这个到底应该怎么算,我就不懂了。我要全懂了就不干小买卖,去当大法官大律师了。下面是帕尔玛斯岛判例及相关国际法介绍。

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diaoyudao0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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