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釣份子很早就曉得在國際法上釣魚台是日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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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VOLTES 于 2012-09-14, 02:14:05:

所以保釣的絕對不會和你講理和講國際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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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钓鱼台 国际法不利台湾

(博讯2003年9月28日)
  多位参加「钓鱼台列屿问题学术研讨会」的学者昨天指出,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在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没有适时就钓鱼台列屿主权提出主张,战后更迟至一九六八年传出其周围海域有丰富油气才提出领土主张,未来如要透过国际法来解决争议,恐怕对我方不利。

台大教授张麟征指出,从史籍资料来看,可确定钓鱼台是中国固有领土;从法律来看,日本人主张因先占及时效拥有钓鱼台主权,在国际法上都站不住脚,不过,二次大战结束前美国罗斯福总统询问时,我们没有主张钓鱼台是我们的,一九四五年后也没有主张要把钓鱼台要回来,这一点在国际法上对我们不利。

  中华比较法学会会长程家瑞补充指出,当年罗斯福询问我国要不要琉球群岛,蒋介石总统表明愿意加入与美国的共同占领,最后再置于一个国际组织的共同管理之下。后来罗斯福又向我方表明史达林同意琉球归还中国,我国政府仍没有提出领土主张。

  台北市长马英九则提到,一九四五年联合国将琉球交美国托管,美军公布的托管区经纬度地图包含钓鱼台列屿,当时我国并未作任何反应。

  东吴大学教授李子文也指出,一九四三到一九四五年间可以争琉球时我们没有争,一九五一年旧金山和约时也没有争,政府在这方面有疏忽。

  不过东吴大学副教授邓衍森则认为,当年美国犯下错误把钓鱼台连同琉球交给日本,虽然在此之前我们长期没有抗议,但国际法上的主权取得必须符合有效控制等多项要件,只要后来外交部表达主张就是抗议,就是有主权争议。

  台湾大学副教授杨永明提议,可以用「竹岛模式」来处理钓鱼台争议,南韩在一九五二年以警备队强行占领竹岛,日本要求将此领土纷争送交国际法院处理被拒,一九九八年日韩两国决定搁置主权问题共同开发渔业资源,最好的方式应是一方面与日本协议共同开发钓鱼台渔场,同时由海巡署在钓鱼台海域强力巡防。

  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长的台北市长马英九昨天表示,开罗会议宣言中盟国决定「日本窃自中国的一切领土应归还中华民国」,就算该宣言不是条约,随后的波茨坦公告及日本天皇签署的降伏文书已使宣言内容具有法律拘束力,钓鱼台列屿自然应该与台湾一并归还中华民国。

  马英九强调,讨论钓鱼台归属问题时把统独问题扯进来是很不幸的事,钓鱼台列屿与台湾有极密切的关系,自明代即是台湾的属岛,与台湾的命运一起,台湾人不论统独立场与意识型态如何,对钓鱼台的主权、渔权及矿权都一定要争到底。

  第二届「钓鱼台列屿学术研讨会」昨天在台北揭幕,马英九以「钓鱼台列屿争议的回顾与前瞻」为题发表演说。

  马英九指出,中国人最早在一三七二年发现钓鱼台列屿并命名,明清均正式纳入海防区域,绝非日方声称的「无主土地」,一八八五年日内务省原有意在钓鱼台设立国标,外务省即以「清朝对各岛已有命名」及中国报纸报导日本觊觎东方小岛为由,力主暂缓。

  随后等到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战争正式结束前,日本内阁才通过内务省窃占钓鱼台的提议,但没有对外发布消息。同年四月马关条约签字,六月清朝移交台湾及澎湖,钓鱼台隐含其中,但日方仍迟至一九○二年才以天皇敕令正式纳入领土。

  马英九说,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公告明定「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同年九月日本降伏文书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日本窃占的钓鱼台列屿自然应该归还中华民国。

  马英九指出,几种可能解决争议方式,武力解决、仲裁或诉讼、第三国调解等都有实际上的困难,长期且较可行的方式是谈判交涉,我们要「keep that issue alive」,以后交涉才有空间。

  他强调,一九七一年他投身保钓,还因此被列入黑名单,但他无怨无悔,三十年后虽是「早生华发,保钓无成」,他仍将持续下去,相信总有历史条件成熟之日,让钓鱼台归回中华民国。

  中国时报 刘永祥 台北 (博讯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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