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daye 于 2006-5-18, 19:55:49:
周、戴二人在答辩状中称,从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均未对“剽窃”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就本案而言,两被告所著《解读》与王的论文虽有少量近似之处,但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解读》并非剽窃。另外,原告所称的“抄袭”46处并不属实,有一个地方确实出自王的文章,但在交给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的书稿中已经做了注释(后被第三被告删除);有五处表述不一样;有20处是借鉴和参考其他人的论文和著作;还有21处是公知的历史知识和通说,按照学术界常规可以不加注释。
答辩状称,原告诉称的46处“抄袭”在《解读》一书中不构成实质内容和主要部分。因此,一、二被告认为侵权不成立。
王和岩/文 《财经》杂志/总1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