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假设和有罪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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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aoma 于 2006-5-11, 20:48:37:

无罪假设和有罪假设

老马2006-5-12

最近新雨丝上讨论魏于全院士需要提供证据说明他做了实验,还是揭发者提供证据显示他造假了。前者是基于魏院士是有罪的,他要证明自己清白;后者是基于魏院士是无罪的,揭发者要提供材料。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喜欢看上海文广的第一财金,其中的一个节目由著名经济学家主持,他多次提到无罪假设和有罪假设。

他说美国的刑法是基于无罪假设的,美国的证券法是基于有罪假设的,其原因是被刑法管的人是没有选择的,参与股市的人是有选择的,你可以不炒股票。

只要出生在美国就受刑法管制,你要证明你所做的所有事,这是没有可能的。炒股就不是这样,你一旦想玩这个游戏,证监会就假定你是有罪的。上市公司要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按规定记帐,对自己的方案要有承诺。安然就是把账记成别的科目,结果就是监狱。炒股票的人也要说明你为什么买、为什么卖,任何人都被怀疑是否得到内部消息,所以美国的基金就要做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等,写很厚的报告,并做长期投资,这些都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主持人还讲了一些例子,如某某人到美国买了股票,第二天就涨了,第三天在酒店被带走了,等等。

当然,主持人提到并不是所有地区的证券法都明确基于有罪假设,大陆、香港的就不是,他认为这是需要改进的。

我认为学术更接近于股市,你有权力选择不发表文章。你一旦发表了文章,你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你的文章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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