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JJT 于 2006-5-09, 19:52:04:
回答: 改了几句: 海外生物医学大牛们的又一炮 由 xj 于 2006-5-09, 16:21:16:
1. ......美国公共卫生署关于学术研究不端行为的处理指南规定,对学术研究不端行为指控的调查,起初应当是非公开的,其首先应当由所涉及机构的内部委员会调查并处理。
--从川大对魏、丘和上海交大对陈进的处理来看,中国目前并没有可与美国相比的具有足够可信性的内部调查处理机制。
2. 如果争论或指控不能够在该研究机构内部解决,那么,更高的主管部门和基金支持机构或专业协会应当介入,建立外部调查委员会,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但是川大和上交都认为已经在内部解决了(事实上,国内哪里有研究机构不能在内部“圆满解决”这种指控的?),即使结果不能令人信服,也没有启动外部调查的依据和机制。所以,这一条是不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