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翻译学院胜诉又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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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田牛 于 2006-4-24, 09:11:16: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开始就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没有足够的起诉理由,却有经济能力在当地营造“美国50州高等教育联盟”颁奖大典,请外交官造势,用三流记者写各类报道,大有利用舆论和人情来操纵西安司法判决的嫌疑,根本不符合在当地起诉条件的,长安区人民法院如有自知之明,应建议在两造第三地打官司,以示公正。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只证明了丁祖诒在西安的势力强大,玩低级骗局,缺乏侵权事实而坚持起诉,还能获得西部法官的支持,是对中国司法公正性的最大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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