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肝炎病人/肝炎病原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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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随便看看 于 2006-3-11, 18:12:23:

回答: 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 由 桂铭 于 2006-3-11, 16:36:34:

《指导意见》里明确指出: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不明白协和为什么能够扩展到“不接受澳抗阳性者(即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指导意见》里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表明病毒属于活跃期,很容易传染。在中国大学现有的住宿条件、学习条件来说,很难避免传播给其它同学。
但是,澳抗阳性表明这个人带有肝炎病原或者曾经有肝炎病原现在已经治愈;只要肝功能正常,病毒传染性很弱。全国有(估计)十分之一人是澳抗阳性。只要他们不从事餐饮业,注意卫生,跟hunhunsheng一样经常锻炼,还是很有可能成为8228的温拿。把这部分人从招生名单里剔出开来,就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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