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bluesea 于 2006-3-01, 16:10:57:
回答: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没什么不对。 由 ak70 于 2006-3-01, 16:06:50:
我不打算跟你这种无耻之徒说什么,既然在你看来只要有个理由就可以烂杀无辜,也是正当的。那么对你这种强盗也就没什么可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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